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商法 > 海商法案例 >
纳瓦嘎勒克西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冶金进出口山(6)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本案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被告冶金公司是本案所涉货物的将来的所有权人,从被告冶金公司出具的保函的内容也可以看到其出具保函时的善意:“上述提单尚未到达”,“一旦我方(本案被告)收到或占有上述货物的正本提单,我方将向贵方(本案原告)交付上述提单,同时我方的责任终止”。而原告纳瓦公司也是基于对被告冶金公司此种善意的信任,而善意地接受保函的。双方当时的行为没有恶意针对第三方,也未对第三方构成欺诈,所以,此保函应当认定有效。由此,原被告双方在保函的基础上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保函的规定进行调整。依据保函,原告纳瓦公司因接受保函交货给被告冶金公司而遭受的在澳大利亚的诉讼中的费用和赔偿金、船舶被扣押的损失、为放船而提供保释金的损失等,应由被告冶金公司承担。

  二、外国法的适用问题。

  保函被确定有效后,就要看保函中约定的法律适用条款的理解。保函中约定“此担保函由英国法律调整”,很明显,这是双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约定。

  (一)、外国法的确定。

  1、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即是指如何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即依照冲突规范,合同应适用何国的实体法。在这一问题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发展至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法律意愿的同时,强调了对意思自治内容的限制,即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不能违背强制性规则、禁止不确定的准据法,并且只能是实体法。在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或意思自治不明而无法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法院依照“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以与合同有关的客观标志为依据,确定合同的准据法。这是对意思自治的补充。这种客观标志通常为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法院地、不动产所在地等。而法院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时,大多会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在上述客观标志中选出和案件最具联系的连结点。

  2、我国对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民法通则》首先对这一问题作了规定,该法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条、《海商法》第269条也作了类似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或意思自治不明确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这与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一致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