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背景和原因
2007年以来,各地的水污染事件接连发生:太湖、巢湖、滇池先后爆发蓝藻污染,江苏沭阳因上游水污染导致数十万人断水,安徽、甘肃、陕西、河南、内蒙古、河北等许多省区的若干市的江河湖泊受到重度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的饮水……这些水污染事件影响的范围之广、后果之大,让人触目惊心。
中国总体上是一个贫水的国家,一方面水资源有限,另一方面现有的水资源污染严重。2008年,中国地表水746个国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为477%,可以满足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要求,但劣V类水质比例仍较高;一些重点流域水污染严重;3亿多农村居民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我国水体污染的形势已经到了非常严峻的地步。
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施行12年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概括起来,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因决定了《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势在必行:(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致使水体污染相当严重。(2)部分流域水资源过高开发利用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3)城乡居民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4)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5)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
为了适应环境保护新情况、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有关水污染防治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力度空前的调整。自2007年8月26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交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后,先后经三审。最终于2008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并于2008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二)《水污染防治法》新法条及亮点
2008年6月1日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与1996年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原法”)相比,条文数量大大增加,由原来的62条增至现在的92条。立法结构上更为合理、更有逻辑性。内容上从立法理念到制度构建都作出了重大的变化。其中变化最大的应该算罚责部分,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凸显了更多的刚性,被视为一部“重典”。可以说,无论从广度上来看,还是从深度上来看,这次修订力度都是空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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