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总则
www.110.com 2010-08-02 15:09
第一章 水污染防治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 上一篇: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
- 下一篇: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亮点
相关文章
- ·处罚超标排污应以《水污染防治法》为准
- ·从《水污染防治法》看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法律责
-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之我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全文
- ·关于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73条和第74条有关问
- ·新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排污的监管
- ·聚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和审议
- ·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通过6月实施
- ·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
- ·水污染防治法公布
- ·水污染防治法将水环境质量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
- ·新修订《水污染防治法》亮点
- ·水污染防治法 法律责任
- ·水污染防治法 附则
- ·新《水污染防治法》暗管排污可罚50万
-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亟待完善
-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之我见
- ·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的规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