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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总则
www.110.com 2010-08-02 15:09

  第一章 水污染防治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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