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为我省实施排污权的有偿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开全国之先河。
排污总量超标
整体区域限批
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是减少污染排放的治本之策。严格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不仅可以从源头防止污染产生,还可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省经济增长方式还在逐步转变,经济结构还有待完善,根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单位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排放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而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三)没有完成原有污染治理
任务而进行改建、扩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这些涉水建设项目的区域限批和排污单位限批制度,对于强化环境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新建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环境违法
要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大企业违法成本,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和制约,规范和推动企业环境诚信体系的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环保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共享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逐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作为企业申请贷款、进行融资或上市的重要参考因素。
我省环保部门自2006年实行了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后,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全省发通报,在主要媒体予以曝光,并通告银行信贷部门进入“黑名单”的企业为投资风险高危企业,对有效防止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控和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公布该排污单位的违法信息:(一)违法排污或者长期不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三)威胁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四)造成水污染事故或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上一篇:聚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和审议
- 下一篇:新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排污的监管
相关文章
-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
- ·河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
- ·河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实施意见
- ·河南省政府召开全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会议
- ·河南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召开 甘绍宁出席并
-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河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
-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
- ·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
- ·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
- ·河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