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行政管理体制
“环保靠政府”,环境保护主要依靠行政监督管理,而一个科学合理的环境管理体制是进行卓有成效的环境管理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所谓的环境管理体制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环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的分配、职责范围的划分及其机构运行和协调的机制。[2]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根据《宪法》、《环境保护法》及现行各环境单行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构主要有: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及国务院其它具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如交通、卫生、气象、旅游等部门。[3]关于农产品产地(以下称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职权部门,依笔者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主要有:
1、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是环境法律、法规授权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基督管理的机关,是环境执法的主力军,不仅对环境监督管理拥有广泛的权力,而且还负有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人民政府的其它职能部门环境政府活动的职责。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因此,环保部门对农地土壤污染防治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限。
2、国土资源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管理林地的职权、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管理草原的职权不同,农地由国土资源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因此土管部门必然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以规划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为主要任务的的土管基本法《土地管理法》第3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3、水利部门:污水灌溉是农地土壤最主要的污染源,因此水利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也负有一定的职责。《水法》第32条第4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污染防治法》第37条规定:“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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