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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土壤污染防治应强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4)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二、明确和强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地污染防治权的理由

  过去的20年我国环境立法取得了飞速发展,但环境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相反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其中制订颁行的法律未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是主要因素。笔者以为未来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若要在以前环保单行法基础上有所突破,逃脱束之高阁的宿命,理顺管理体制必然是其面临的重大课题之一,在坚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条件下,更应明确和强调农业部门农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职权。

  (一)农地土壤污染源的类型决定应赋予农业部门环境管理的权限

  农地土壤污染源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污染,二是农业作业的面源污染,即农业生产自身滥用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和农用薄膜等对土壤的污染。

  我国的人口压力使土地资源的开发逼近极限,农药、化肥已渐成农民增产增收的主要措施。有资料显示,我国是农药和化肥的最大使用国,而在农药的使用中,仅有1/3被农作物吸收,余下的直接进入土壤和空气;化肥的使用情况也不容乐观,据统计我国化肥的年使用量为4637万顿,按播种面积计算,化肥使用量达40t/km,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土壤和水体造成危害而设置的22.5t/km的安全上限,而化学氮肥中被作物利用的只有30 % ,其余70 %都进入地下水成为致害因素。[7]还有大量被废弃的农用薄膜的滞留,使土壤水分运动受阻,土壤空气的循环交换变缓,最终导致土壤物理性质变劣。

  试想作为农业生产方式的管理、指导部门,若不承担任何的环保职能,那么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彰显其政绩,必然会一味地通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大量使用增产增收的农药化肥来创造经济效益,而怠于环境问题,当前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的状况正是我们为此种管理体制所付出的沉重代价,因此必须强调农业部门的环境管理职责,使其在管理指导农业生产中注意环境保护,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这样农业目标和环境目标才能相映成辉,更符合我国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环境法基本原则。

  另外工业“三废”对农地土壤的污染亦应强化农业部门的协调监管。对农地土壤的污染主要是大量乡镇企业排放污染物所为,正是为了有效遏制乡镇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农村环境保护职能从农业部划分出来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使,[8]但效果如何呢?答案是否定的,污染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缓和,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当前大部分乡镇一级并没有设置环保机构,县级环保部门也没有像土管局设土管所、财政局设财政所一样在其所辖村镇设派出机构,环境执法鞭长莫及,这使得乡镇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恃无恐,大量的废水、废气、废渣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未达标就进入农业环境,使部分农地遭受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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