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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披露中的矛盾与选择(3)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4.政府。政府需要了解公司污染控制与治理的信息、排污量信息、废物回收与处理信息、参与治理周边环境的信息、保护自然资源的信息等等,这些信息是政府制定法律法规,采取措施保护环境的依据。

  5.消费者及社会公众。消费者需要了解所购产品的环境影响;公司所在社区希望生活的周边环境未受到公司的污染;社会公众关注公司在环境方面所作的贡献等等。

  三、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意定还是法定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但环境信息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未得到反映。目前,我国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及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的信息披露制度。[3]但遗憾的是,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未包含其中。

  近年来,个别上市公司开始在董事会或管理部门的报告中反映环境信息,但大多是对公司如何支持环境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从事了哪些工作的一般性说明,其目的是为了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而非履行全面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环境信息披露尚处于自发的、非规范的披露阶段。是否披露、何时披露、披露什么完全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因缺乏关于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导致上市公司进行经营活动时无视环境因素,一些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甚至流向污染严重的领域,加剧了环境恶化。

  对于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许多国家经历了由上市公司自主决定到政府政策指导、法律明确规定的过程。在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较为完善的美国,为企业提供了环境信息披露内容的四个格式,供企业选择。日本仅2000年一年发布了四个法律文件,对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指导。[4]结合国外有关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我国应及早结束环境信息披露的无序和随意的状况,通过法律文件(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明确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一是有关公司的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目标、污染物产生情况、控制污染的措施、污染物排放量等,这部分内容可在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另一部分涉及公司具体业务中环境保护的投入与支出情况,如自然资源消耗、保护环境的支出与收益、企业的环境负债等,该部分信息可以采用计量的手段在财务报表及其附注中予以披露。

  四、环境信息披露的方式——自愿披露还是强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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