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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披露中的矛盾与选择(4)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自愿披露是上市公司根据自身利益和价值取向,向外界主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强制披露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制定环境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要求上市公司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信息披露。

  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以强制披露为主,以自愿披露为辅。涉及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我国现有法律仅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该规定可以看作是环境信息的强制披露要求。但该规定主要是满足政府在宏观环境管理与污染治理方面的信息需要,并不完全属于《证券法》所要求的强制信息披露义务。可以说,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

  从成熟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看,信息披露经历了从自愿性信息披露到强制性信息披露再到二者结合的过程。具体到我国证券市场中环境信息的披露,笔者认为应当以自愿披露为主,以强制披露为辅。

  首先,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成熟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两方面。基于中国证券市场起步晚,是一个新生且脆弱的市场,我国采取了在政府权力的影响和支配下开设与运作证券市场的管理方式。表现在信息披露方面,强制披露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主旋律。然而,强制性信息披露并没能保证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银广夏、大庆联谊、琼民源等大量的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的虚假,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普遍存在不信任感。在证券市场面临“诚信”危机的背景下,如果一些资质优良,业绩不俗的上市公司能够理性地选择自愿性信息披露,无疑将会成为转轨时期中国证券市场上新的亮点。

  其次,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自身的需求。在跌宕起伏的中国证券市场上摸索了十多年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意识逐渐确立。尤其是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强制性披露的要求已经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自愿信息披露的动机不断增强。一方面,环境保护问题已引起全球和公众的广泛重视,要求上市公司减少污染,披露环境信息的呼声越来越高。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有利于主动加强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沟通,满足具有环保意识的投资者的投资需要。另一方面,随着资本市场的扩大,上市公司数量激增,买方市场的特征凸显,对投资者的争夺加剧。很多上市公司期望通过自愿信息披露突出公司竞争优势,展示公司形象,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现已有一些上市公司开始有意识地自主披露环境信息,以展示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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