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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中之绿色电力产业政策比较(2)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财政激励政策主要包括各种对绿色电力项目的直接补贴、税款激励和备付低息或免息贷款等。除了缅因和南卡罗来纳州外,其他州至少采用一种财政激励政策,而加利福尼亚、蒙大纳、俄勒冈州更是采用多种财政激励政策来推进绿色电力的发展。有14个州采用个人税款减免的方式鼓励个人购买、安装绿色电力设备系统。

  16个州规定企业投资风能、太阳能发电设备生产或在新建筑物中使用绿色能源发生的费用可以从公司收入税中免除。26个州采用了从财产税中完全扣除绿色能源费用的方法鼓励个人、企业使用绿色电力。另外,还有46个州实施产业激励政策,向建设符合标准的住宅区、商业设施的企业提供转移支付。转移支付主要采用税款扣除、低息贷款和现金等形式。11个州采用税款扣除、补贴以及政府机构承诺购买设备等产业补充计划吸引可再生能源电力设备生产企业在区域内投资。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怀俄明州则实施租赁计划鼓励偏远地区的消费者使用可再生能源。

  管理政策包括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总能源发电中占一定比例和要求政府机构使用绿色能源等。截至2003年,仅有阿拉巴马、密西西比、南达科塔和西弗吉尼亚州四个州没有采用任何管理手段来促进绿色电力的发展。目前,美国有15个州采用对电力消费者征收附加税的方式来支持绿色电力的发展,这种附加税被称为系统效益收费(System Benefits Charges SBC)。系统效益收费以消费者每月的用电量为基准,按照1美分/kwh征收。

  系统效益收费作为绿色电力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三个方面:一是作为财政补贴支持大规模的再生能源计划;二是以转移支付的形式鼓励消费者安装使用再生能源设备;三是支持各类教育计划,让消费者了解并参与绿色能源市场建设中。美国有15个州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RPS)。RPS的正式概念最初是由美国风能协会在加利福尼亚公共设施委员会的电力结构重组项目中提出来的。RPS要求所有的电力供应方满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在总发电量中达到一定比例。

  尽管各州的RPS内容各不相同,但都要求在特定的时期内,电力生产企业提高绿色电力所占的比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在2002年新修订的计划中要求到2017年,三个最大的电力生产提供绿色电力的比例要达到20%.目前,RPS普遍得到了可再生能源工业和公众的支持。

  有16个州实行了绿色电力购买制度,爱伊利诺斯、马里兰、新泽西、纽约、宾夕法尼亚和田纳西6个州规定了政府和公共事业单位必须购买绿色电力的比例,其他10个州仅在某一个或几个市实施这种制度。12个州实行结构设计标准制度来促进绿色电力在新建筑物中的使用。要求建筑商在对政府和学校的建筑项目设计过程中,考虑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可能的情况下,安装绿色电力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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