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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中之绿色电力产业政策比较(4)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与其他政策不同,配额义务是从需求的角度来发展绿色电力,要求消费者使用的电能中必须有一部分是来自可再生能源,如果没有达到特定的比例,就要受到处罚。在实施配额义务政策的四个国家中,只有意大利从供给角度设计政策。爱尔兰采用了公开招标政策。

  这种政策促进了绿色电力生产者之间的竞争,既降低了价格又提高了效率,但与其它政策相比,促进绿色电力发展的效果不显著,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的不确定性和程序的复杂性。荷兰则采用激励性的政策,通过提供价格补贴鼓励消费者使用绿色电力。

  二、美国、欧盟绿色电力产业发展的经验和借鉴

  上面描述性地分析和勾勒了美国、欧盟绿色电力产业政策的基本面貌,从中可以发现美国、欧盟绿色电力产业快速发展的关键与核心是他们构建了一个完整、系统的绿色电力产业政策支撑体系。为了从各国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探索中国绿色电力产业经济政策,我们对美国和欧盟等国支持绿色电力发展政策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强制的法律性规定是最基本和有效的绿色电力发展措施

  美国和欧洲各国通过立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系统中的重要地位,既激励了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又在法律上保证了绿色电力的发展。

  实践证明这是最有效的途径。如美国联邦政府1978年颁布的公共事业管理法(PUR-PA)以及1992年颁布的能源政策法(EPACT)、欧盟的白皮书法令、英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荷兰新的电力法、丹麦的电力公司供应法令等都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量化发展目标以及相应的激励政策写入其中,在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下促进绿色电力的发展。美国15个州以及丹麦等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绿色电力在生产和消费中所占的比例。

  (二)注重宏观与微观政策的配套,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微观政策作为宏观政策的必要补充,既保证了宏观政策的持续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又增加了可操作性。美国绿色电力政策的显著特点是,既有宏观性的论述,又有与之结合的具体政策规定。如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能源政策法”,许多州就根据各自发展的特点制定并实施了相配套的“系统效益收费制”和“可再生能源设备通行权”等政策和规定。荷兰政府在颁布电力法令,为电力的生产、运输和供应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的同时,又与电力协会协商,为绿色电力的开发制定了自愿配额政策,并引入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使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在竞争的环境中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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