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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之法律属性分析(8)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从以上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具体权利的分析来看,二者其实基本上都属于物权的范畴,只不过有些方面与物权法的体系和固有的特性不相符。所以综合起来的权利-矿业权也基本上属于物权,但又完全和物权相符合,所以只能准用物权的有关规定来调整,因而称为准物权。

  [参考文献]

  [1]江平《民法学》2000年1月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11页。

  [2]黄勤南《知识产权法》2003年7月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页。

  [3]梁彗星《民法总论》1996年8月1版,法律出版社,第49页。

  [4]梁彗星,陈华彬《物权法》1997年1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第238页。

  [5]崔建远《准物权研究》2003年4月第1版,法律出版社,第179-249页。

  [6]卜建业《中日矿业权法律制度比较》发表于第12卷2期《中国煤田地质》。

  [7]高富平 顾 权《我国矿业权物权化立法的基本思路》发表于《法学杂志》2001年第6期。

  [8]余振国《论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及其法律完善》发表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版)》2004年第1期。

  [9]顾 权《我国矿业权物权化研究论纲》发表于《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10]崔建远《矿业权法律关系论》发表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版)》2001年第3期。

  [11]张振凯《矿业权物权属性与矿业立法》发表于〈中国矿业〉2003年第12卷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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