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同注[5],第1条。
[13]汉斯·克里斯蒂安·布葛:“挪威公害法的历史起源与发展”,周训芳译,载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经济法的前沿》,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页,第356页。
[14]2002年4月,挪威奥斯陆大学发展与环境中心举行的学术会议上已有学者指出了“环境乌托邦”(Environmental Utopias)倾向。在人类法律中通过赋予人类以外的有生命物种以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并保障它们的环境权的做法,我个人认为也是“环境乌托邦”倾向。
[15]爱蒂斯·布劳恩·魏伊丝/丹尼尔·巴斯萄·马哥劳/鲍尔·C·扎兹:《国际环境法:基本方法和参考书目》(Edith Brown Weiss, Daniel Barstow Magraw and Paul C. Szasz,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Basic Instruments and References, Transnational Publishers, 1992, p.172)。
[16]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编:《中国缔结和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集》,学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1页。
[17]据2002年2月25日《中国工商时报》报道,李昌道教授在上海政协会议上指出,“西方国家学者早已提出‘法律全球化’的说法,其核心主张不过是‘全球化法律是不受任何国家控制的经济或政治势力’,是‘超国家的法律’,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立法过程’。”
[18]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The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Our Common Future, Oxford 1987, p.57.)。
[19]彼得·辛格:《动物解放》(Peter Singer, Animal Liberation, paper back Avon 1990)。
[20]同注[19],第1页。
[21]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进一步讨论,参见前引阿兰·波伊尔书,第34页。
[22]约翰·C·利里:“人类与海豚科动物的的交流:接受其他物种的可能性”(John. C. Lilly, Communication Between Man and Dolphin: The Possibilities of Taking with Other Species),载大卫·S·费伟:《野生动物判例、法律和政策》(David S. Favre, Wildlife Cases, Laws and Policy , Associated Faculty Press, Washington 1983, p237-238)。
[23]约翰·阿撒夫-爱德亚伊:《非经济学专业的环境经济学》(John Asafu-Adjaye,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for Non-Economists, World Scientific, Singapore 2000, p.102-103)。
[24]参见《挪威林业和森林保护法》第16条(The Norwegian Act of 21 May 1965 relating to Forestry and Forest Protection, as amended by Acts no. 77 of 11 June 1976 and no.41 of 13 June 1980)。
[25]汉斯·克里斯蒂安·布葛:“经济学和法学中的污染者付费原则”(The Principle of “Polluter-pays” in Economics and Law),载厄尔琳·爱德/洛格万·登·卑尔格编:《环境的法与经济学》(Erling Eide Roger van den Bergh (ed.), Law and Economics of the Environment, Juridisk Forlag, Oslo 1996)。
[26]阿里斯塔尔·麦克格娄恩:《人权方法》(The Human Rights Approach)。载于厄尔琳·塞维(Erling Sevig)/汉斯·克里斯蒂安·布葛编:《国际环境法》(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Juridisk § Forlag, Oslo 1994, p.86-87)。
[27]例如,挪威继承法使一个未出生的人享有继承权成为可能。该法第71条第2款规定,“不管怎样,如果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父母一方已经生育或者怀孕,那么,一个未出生的人可以获得继承权。”
[28]例如,挪威著作权法第40条规定:“作者在有生之年以及死后七十年享有著作权”。
[29]的确,在一个特定的社会中,“并非所有的自然世界都是美得令人愉快的”。(Alexander Gillespie, p.88) 但一般而言,自然有其固有的审美价值。
[30]厄尔琳·塞维,同注[26],第21页。
[31]西蒙·里斯特:《国际野生动物保护法》前言(Simon Lyster, International Wildlife Law, Grotius Publications Limited, Cambridge 1985)。
[32]《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关于环境保护的公约》第3条。
[33]菲力普·桑兹/理查德·G·塔拉索夫斯克编:《欧共体环境法文献》(Philippe Sands and Richard G. Tarasofsky (eds.), Documents in European Community environmental law,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95),第275页。
[34]菲力普·桑兹,同注[33],第276页。
[35]其第3条第2款规定,“本法包含所有与环境有关的书面的,可视的,可听的或者数据库形式的可利用的信息,不管信息是何时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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