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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民法典:环境问题应对之路(2)
www.110.com 2010-08-02 17:17

  2 私法手段的重拾

  环境问题产生于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的矛盾,是人们追求私益而出现的“公地的悲剧”。在法律层面,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选择: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环境问题产生之初,人们更为推崇公法手段的运用,因此环境保护的公法手段极为发达,但在经历了依靠公法手段治理环境的实践后,其弊端暴露无疑。理性告诉我们,解决环境问题,仅有公法保障是不足的:

  2.1 在物质基础方面,公法与资源的第二次分配相适应。它所维持的是一种由国家主持的超经济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由此决定了在公法运行中以国家利益为中心,淡漠经济运行规律即忽视资源配置的效率。在解决环境问题时,公法的缺陷由此而生,它将公民环境权利与社会公益相联系,但公法是靠一定行政机制来实现的,行政机关出于种种原因可能产生“政府失灵”,很可能为了区域利益、集团利益甚至长官利益而牺牲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在公法机制中设置有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司法审查等制衡手段,但一方面可能引起成本增加,另一方面也由于多种因素影响不能有效控制“政府失灵”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发动私法机制则能有效遏制其弊病。因为私法与资源的第一次分配相关联,它是通过确立初始的分配关系而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紧密相连。这种机制具有关注个人与社会利益,重视经济运行规律的特点。通过启动私法机制,有效地防止“政府失灵”,是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有效举动。

  2.2 在运行方式方面,公法的突出优点在于其直接管制的强制命令性,其缺点在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关系、僵硬死板的程序以及主体的有限,难以充分发挥相对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源于社会经济生活过程本身,在广泛而复杂的环境问题面前,仅有公法机制是不能完成对其全面控制或全过程控制的,坚持单一公法机制的结果,只能使行政机关背上沉重的包袱,防不胜防,治不胜治。私法机制则能弥补这一缺陷,私法的最大优越性在于其自治性,在这一机制下,权利在法律的范围内可以协商、可以转让、也可以处分,各主体之间处于平权关系。这种机制如果设计合理,是一种保护环境权的“全民皆兵”机制,对于调动公民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2.3 在动力来源方面,公法的利益内容是公共性的,其力量源泉在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这是一种道义发动机制,仅借助于公法手段保护环境,主要依赖于人们的道德观。即使公法对环境保护作出明文规定,其运行也是靠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是消极的、被动的、依命令而作出的行为,不是主动的参与和付出。但如果发动私法机制,则情形大不一样,私法的利益直接与个人相联系,私法在保护环境时以公民及其团体利益为内容,是一种利益驱动机制,利用了人类追求利益、趋利避害的本性,从而使保护环境的力量源泉植入了万民的心理中,环境问题的解决也因此而具有了深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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