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环保行政执法责任,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保证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促进我局行政执法科室及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局长是行政执法责任人,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本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综合科科长、监察大队队长及副队长组成,具体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日常工作。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局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接受环境保护知识咨询;2、按环境管理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察、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征收排污费;3、负责本辖区的污染源调查、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年审和换证;4、对在夜间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环境的单位进行审批;5、受理关于环境污染的投诉和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现场调查,负责创建本辖区生态村、镇、绿色社区、学校(幼儿园)的基础工作;6、受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以及承办县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七条行政执法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处理适当,做到不越权,不超时,报批手续齐全,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第八条在进行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同时,在做好调查的基础上,填写好《现场检查笔录》,并根据调查情况依照有关环保法规规定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待申诉期满后,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告知当事人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满后,按行政处罚的内容进行处罚。
第九条实行行政处罚时,《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长签发,加盖局公章后才能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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