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不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并不必然具有广泛性。因此,它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侵权构成要件的理论,笔者主张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件中,如前所述违法性从总体上讲不是污染赔偿的必要条件,但这一因素将影响赔偿数额的认定。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非凡情况下是不违法的。所以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建议《民法通则》第124条在保留原过错推定责任的基础上,补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而未提及“过错”,这点应与普遍侵权相区别。环保法中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源于以下原因:首先,环境污染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污染的后果不仅仅是造成财产或经济损失,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它还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其次,由于现代企业的高度专业化和复杂化,加上人类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受害人很难证实致害人的过错。第三,从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出发,环境污染的行为者大多是企业。从一定意义上讲,造成污染的企业获利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一定危害的基础上的,故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是公平合理的。同时,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使得企业可以通过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既转移了自己的赔偿责任,又可保障受害人得到足够赔偿。第四,在环保法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推动和促使污染单位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二)损害
环境污染中的损害,是受害人因接触或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其损害的后果既有与其他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同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非凡性。共性表现为,它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具有客观真实性、确定性和法律上的补救性。损害的非凡性包括:1鼻狈性,多数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都在损害发生时或者发生后不久即显现出来,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则不尽然。只有部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而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2惫惴盒浴6嗍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其损害都具有广泛性的特征,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关于损害事实的认定及赔偿,从审判实践看,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既有财产损害,也有人身损害,但目前所受理的环境污染致他人损害的案件,大多是有关人身损害及其赔偿。因此,因环境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无论在范围、内容和金额方面,都将有明显扩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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