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危害”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7)
www.110.com 2010-08-04 15:17
如上所述,环境民事赔偿责任与排除危害责任在其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上有不同,因此,我国在修改《环境保护法》及其单行法或制定专门的《环境侵权责任法》时,应将环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与环境危害排除的民事责任分开规定,以实施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同时,在我国将来出台的《民法典》的侵权责任法编的《环境污染责任》部分不能笼统地规定:“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应为:“排污符合规定的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明显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环境危害排除的民事责任则应另外规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排除危害不是一种具体的责任形式,而是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内的一切环境危害排除的责任形式的总称。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排除危害的民事责任和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责任都是环境侵害排除责任中的一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环境侵权责任中预防性侵权责任体系。也正因为如此,环境危害排除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与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基本一致,包含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方面有过错,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又应适用利益衡量原则,确定是否适用排除危害,适用哪一种具体的排除危害责任形式以取得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双赢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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