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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两周年之焦点荟萃(4)
www.110.com 2010-07-15 11:50

  其实,此类争论由来已久。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对劳动力市场的过度管制会使劳动力市场失去灵活性,并导致企业失去活力和失业率的上升。持肯定意见者认为,旨在劳动力市场灵活化的改革,使多数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化,沦为非正规就业者,改革的受益者只有资本方。应当指出的是,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的制定与演变,往往是一个不断纠偏的过程,劳动领域的立法和政策也是如此。当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管制过于严格、劳动力市场过于僵化时,立法和政策的指向当然应当是放松管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化;而当情况相反时,则应制定相反的立法与政策。中国的劳动力市场(至少在非国有部门)不仅不存在管制过严的问题,而且恰恰相反,对劳动力市场管制太松。在我国,违法用工已成为一个长期的普遍现象,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已成为一个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强资本、弱劳工的局面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坚守某种理论思维定势来评判中国的劳动立法和政策,恐怕就有失偏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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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刚性的要求会不会压垮中小企业?

  调研中发现,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社会保险的刚性要求,受访企业普遍对其都比较重视,但反映受其影响的程度不一:大型企业及国有企业由于社保缴纳操作规范,新法对其运营及劳动力成本影响不大;而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为主的中小型民营企业来说,由于很大部分中小型企业长期以来不注重企业的规范管理,有的以违规、违法经营来换取低成本运行,少缴、漏缴、甚至不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比较突出,加上激烈的行业内竞争,企业难以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来完全转移成本压力,仅为员工补缴保险这一块就给它们带来很大的影响。

  求解:客观地说,社会保险的问题不是依靠《劳动合同法》能解决的,《劳动合同法》只是从实体方面向劳动者提供了一个权益保障的通道。要将法律规定的权益落到实处,还有待相关制度的完善,但这不等于说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就没有问题。调研中课题组就发现,对于涉及社会保险的案件究竟是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疑惑。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构成劳动合同的当然内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但由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事项的最后确定权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通过诉讼解决,则导致民事判决很难具有确定性和可执行性。而且,各地有关此类政策遗留问题很多,单纯依靠法院通过民事判决的形式来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院力有不逮。与此同时,《劳动争议仲裁法》出台后,明确将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范围,但并未明确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实践中,劳动者既有直接向用人单位追索社会保险费的,也有用人单位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向其追索导致的损失的。鉴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很强的行政性,缴费的最终核定权又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此,为保证司法判决的可执行性,法律宜对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予以合理限制,而不宜将所有社会保险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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