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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象谈公权力和职业伦理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近来,公权力滥用的事件屡屡见诸新闻媒体,钓鱼执法、邓玉娇事件等已成为人们熟知的案例。如何限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如何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人们常常从法制建设是否完备的角度来考虑,但是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冯象教授看来,法律之上,对于公权力还有更为严格的职业伦理和政治伦理的要求,而伦理精神,恰是我们这三十年改革所忽视的东西。

  黄晓峰

  在您看来,这些滥用公权力的事件,主要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冯象:所谓“公权力”,是一句学界的行话切口,把官场腐败抽象化,用来跟另一个抽象概念“个人权利”对照。后者又往往理解成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公民享有的人身、财产和社会文化等权利,而政府对之负有依法保护的责任。三十年法制建设,天天这么宣传,通称“普法”。然而,这么说容易遮蔽一个事实,就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各样权利和自由,不一定是根据法律产生的,有好些立法之前就在那儿了,像各地的风俗习惯,自古以来“天经地义”的大小事儿。这些自由并非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简单地视为立法上的空白,随便取消。比如,父母给孩子取名,用生僻字,政府该不该管?我写过文章讨论这事。

  还有你们媒体,时不时喜欢唠叨,缺一部“新闻法”哪。仿佛婆婆管得还不够多似的。其实新闻立法,有《宪法》上那一条自由足够了,剩下的只是司法解释、案例分析和学理探讨的问题。做成单行法规,不论由全国人大来制定,还是交到行政主管部门手里,都极易限制言论自由,反而使得一些不利于言论自由及媒体“松绑”的做法合法化了。套用“公权力”这个委婉语,那就是,立法越多,公权力越大,越能合法地干涉老百姓传统上一直享有的一些自由,以及因为科学技术发展而获得的新的自由、新的权利。互联网就是一个例子。互联网当然需要管理,诈骗赌博、虚假广告、儿童色情网站之类,不管不行。但如果法网太密,一天到晚监控,便会妨碍用户的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如此法治,实属公权力扩张的一条捷径。立法既可以保障公民权益,也能限制甚至侵害公民权益,这是全社会应当十分警觉的。

  接下来的问题便是,怎样平衡社会各阶层 / 集团不同的利益。行政部门有他们关心的问题,被监管行业有自身的利益,此外,还有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同前面两方的利益有时重合,有时矛盾。立法,便需要有一个民主程序来保证各方的声音都能够发出来。这一点,有几部法规做得好,如修订《婚姻法》。《物权法》也还可以,拖了几年,让人听见尖锐的批评;有些就匆促了,只照顾相关利益集团,忽视了公众的利益。然后两个环节,就是执法和司法。因为立法技术的成熟,纸面上兼顾各方利益,不等于实际执法、司法就有效能。腐败猖獗的地方,立法再怎么完善,执法、司法也好不了。问题出在执法与司法队伍本身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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