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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记者权利 保障记者利益
www.110.com 2010-07-15 11:52

  与全国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颁布近5年后第一次进行了修订。根据新闻出版总署令,修订后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方法》)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

  五年磨一剑,相较2005年1月颁布施行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对哪些规章条款进行了完善?新《办法》对加强新闻从业人员监管有何具体细则?这些修订在促进新闻法规建设方面有何意义?在第十个记者节来临之际,《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副司长朱伟峰。

  保护权益,便捷记者职务行为

  《中国新闻出版报》:新闻记者是新闻出版行业最小的细胞,却是社会进步的时代瞭望者。新《办法》是从哪些方面具体维护记者权益的?

  朱伟峰:对新闻记者合法采访权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天赋人权,是从根本上推进我国新闻出版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因而新《办法》的宗旨之一就是切实履行总署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保护记者权益。

  新《办法》在总则第四条中开宗明义给“新闻记者”以定义:“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这里对新闻记者的工作性质、职能范围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同时明确了新闻记者是专职从事采访、编辑、报道工作的,换言之,新闻记者因为在新闻机构工作从而拥有了新闻采访、编辑、报道的职务权利,为充分发挥新闻记者职能,这里有必要厘清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知情权的关系,以利进一步保护记者权益。

  一是正确区分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与公民的知情权。记者的采访权是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是经政府授权的新闻机构赋予新闻记者的一种职务权利。给新闻记者颁发记者证,根本目的就是在于让新闻工作者能够更便捷地履行其职务行为,更快速地使公众的知情权在最为广泛的公民范围里实现。二是正确区分新闻记者的报道权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记者的报道权是言论自由权的延伸同时更是一种新闻机构赋予的职务权。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职务行为时,是必须严格遵循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党的宣传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按照所在新闻单位提出的新闻报道要求从事采访报道活动的,这是由新闻工作的公务性质决定的。所以必须承认新闻记者的公务性质,而不能把新闻记者的新闻报道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日常言论,这也是为什么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为新闻记者采访活动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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