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在思考本文时,家里的阿姨正好来请。她打算参加家政公司组织的旅游,需要休假5天。我有些诧异,因为以前除了春节,其他阿姨都没有请过这么长的休假。更为惊讶的是,阿姨主张这次是带薪假,我需要支付。
我问,好像合同里没有这么写?阿姨郑重其事地说,是这么规定的。她特别地指出,是一个叫做法的新规定。
恐怕我不能跟她深入讨论,因为她严肃的表情告诉我,她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必须要得到维护。
我只好打电话问家政公司。他们在电话那头笑了。
你们双方协商嘛,你是她的雇主呀?
我连忙纠正,我只是家政服务的购买者、消费者,肯定不是雇主。
好吧,我们也不是雇主,反正我们就是提供家政中介服务。
挂了电话,小区的保安上门收物业费。
我便问他,听说某某楼发生盗窃事件,你们的安全工作有无加强。
保安支吾两声,匆匆离开。尚来不及问关于房屋修缮维护费用的事情。不问也罢,物业肯定又要把球踢到开发商那里。
我只得继续思考,法律究竟在如何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而以前我们的生活又是怎样的。
父母常抱怨,现在的阿姨和以前的刘嫂不能比呀;那是可以当家里人来信任的。现在小区的物业工作效率低,服务差;像从前厂里的小区,安全又方便,一个电话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在旧的社会关系被打破、新的社会关系在构建的过程中,法律在其中起到钢筋水泥般的支架作用。法律为我们和许许多多其他主体赋予了新的身份,雇主、劳动者、中介组织、业主等等。还有许多类似的例子都在提醒我们,法律时代的来临。
只不过,法律框架的基本成型尚不代表社会法律关系的成熟和稳定。例如家政服务并没有被劳动法所涵盖,阿姨们所主张的劳动者权益只是一个概念,谁对其负责还需要另行立法予以明确。同样,物权法赋予业主自治权,可实践中要行使起来难度很高,更多的是被物业公司联手开发商给架空。
在其他成熟法治社会所经历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启蒙法过程,我们实际上尚未充分展开;而我们的法治就已一步跨越到后启蒙时代,即身份加契约的现代法时代。在启蒙法时期通过权利对抗、契约协商形成的很多纠纷解决机制和法律传统,尚未被继承下来。我们需要更长的时间让这些现代法的躯壳更加有血有肉,更好地实现法律价值的最大化。契约必将在今后起到更大的作用。
想到这里,我决定同意阿姨的休假请求,但要求把它写入合同。在不远的将来,一份30页的家政合同、500页的物业服务协议并非笑谈,而将成为生活的必须。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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