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关主管部门对大爆破、复杂环境爆破和控制爆破的 《爆破设计书》和《施工组织说明书》进行审批时,必须征得劳动行 政部门和 公安部门的同意。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查同意的爆破工程,有关主管部 门不得批准设计,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破工程审查时,应进行劳动安全评 估。劳动安全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一)爆破作 业周围环境的安全性;
(二)爆破方法的安全性;
(三)起爆网络的安全性、可靠性;
(四)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设计、施工人员的资格;
(五)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
第十四条 爆破作 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顶板或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信道不安全或信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光线不足或无照明的;
(七)大雾天、黄昏和夜晚进行地面或水下爆破的;
(八)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九)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
第十五条 爆破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在施工 前和起爆前7 日向爆 区附近单位和居民发布施工通告和起爆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协作单位、工 程负责人等;
(二)爆破地点、起爆时间、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各种信号及 其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式、时间、安全措施等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装药填塞期间,禁止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现场。在爆破危险区边界上应设立明显警戒标志。起爆前30分钟,在进入爆破危险区划内的所有信道必须派人专人警戒。
第十七条 地下爆破、露天爆破、水下爆破以及控制爆破、金属 爆破、地震勘探 爆破、油气井爆破等爆破作业必须按《爆破安全规 程》、《大爆破安全规程。等标准、规程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八条 爆破建设、施工单位在爆破后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 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 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 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 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人专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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