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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爆破工程安全管理规定(4)
www.110.com 2010-07-05 10:17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时,应由专人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盲炮处理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工作人员在爆破后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盲炮或 怀疑有 盲炮时,应立即报告;

  (二)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 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爆破结束后,应向劳动行政部 门提交爆破作业安全报告,并将地震监测报告、空气冲击波监测报 告、 飞石监测报告一并提交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 上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造成其它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按国 家和省的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分别对建设和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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