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和《六盘水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府办发[2003]18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解决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生活、就业、上学、看病等方面的困难,充分体现保障基本生活与社会救助、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增强城市低保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经2004年9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城市低保对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对持有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免收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广电部门对城市低保对象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收视费均按50%收取。
三、学校对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城市低保对象免收杂费,对在幼儿园、高中、职业中学就读的城市低保对象学杂费按50%收取。
四、卫生部门对城市低保对象因病在市、县(特区、区)、乡(镇、街道办事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诊断费;检查费、化验费减收15%;大型设备(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减收50%;一般疾病手术费减收30%,重大疾病手术费减收40%;住院治疗免收洗涤费、护理费、取暖费,床位费按50%收取。
五、供电部门对营业区内直供的城市低保对象,每户生活用电在执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优惠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小时减收0.01元:“一户一表”安装材料费按现行价格每户减收100元。
六、供水部门对城市低保对象每户每月免收3吨水费。
七、燃气部门对使用燃气的城市低保对象减收30%的安装费。
八、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对失业1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对象,按照政策规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凡持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九、房管部门对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按照《六盘水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市府办发[2004]69号)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十、殡仪服务单位对去世的城市低保对象,凭低保金领取证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减收20%尸体接运、整容、火化费用。
十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就业。
十二、法律援助机构对城市低保对象应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城市低保对象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同时充分挖掘自身潜力,想方设法进一步减免部分费用,让城市低保对象得到更多实惠,努力提高城市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
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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