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人事局:
现将《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全面实施制度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制定医疗保险改革方案时参照执行。各市县医疗保险改革要在遵循国务院医改决定和我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认真测算,稳妥进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
附:关于在全省各市县全面实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一、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要求,同时也要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条例》的规定,在本地区实行医疗制度改革。
二、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国务院要求,医疗保险以地级行政区或县(市)为统筹单位。鉴于我省行政区划没有地级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包含老红军、离休人员)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三、医疗保险的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各统筹地区在参照以上缴费率的基础上,也可以根据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对用人单位缴费率予以确定。但是,费率的确定要以科学的测算为依据,要保证基金的正常支付能力。
四、个人帐户及其支付范围
建立个人帐户的基本要求是:一是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量不得超过全部医疗保险基金的50%,二是考虑统筹帐户与个人帐户的动态平衡,尤其要考虑老龄化趋势。三是采取按不同年龄划入不同比例的原则建立个人帐户,对退休人员,予以一定照顾。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要严格控制,只能用于日常普通疾病、门诊、起付线以下医疗费等支付。
五、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起付线、比例、最高限额
支付范围要严格掌握几个标准:病种、药品、住院和起付线(在国家没有发布有关目录之前,可以参照我省的病种、药品等目录);起付线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调低一些(可以低于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10%左右),退休人员的起付线应更低一些;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自付比例一般应该控制在30%以内;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调高一些(可以高于国务院规定的社会年平均工资4倍),但要以基金的承受能力为前提。
六、统筹基金的结算办法
统筹基金的结算要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总量控制,即根据基金的承受能力来控制支付。在精心测算的基础上,对定点医院下达总量控制指标。如果定点医院出现超支,超支部分应由其按比例负担。
七、参保人转院治疗
要特别注意转院医疗费控制问题。建立严格的转院申请、批准制度;转院医疗费纳入建议转院的医院支出。
八、国务院医改决定与我省条例的关系
在我省医疗保险条例和细则没有修改或省政府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已经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省直、海口、洋浦、海钢等地应继续按现有的条例和细则执行,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在建立新的医疗保险制度时,可以主要参照国务院医改精神,因地制宜进行改革,对于国务院医改决定没有涉及而我省条例和细则明确规定的问题,各市县可以参照条例和细则执行。
九、其他
没有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要按计划加紧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省社会保障局和省人事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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