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关于印发《九江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直及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九江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是《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职工大病统筹保险暂行办法

  根据《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为保障大重病患者医疗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大病统筹保险原则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原则上应参加大病统筹保险,参加大病统筹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病统筹保险主要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重病患者住院医疗费用。

  (三)大病统筹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四)大病统筹保险由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基金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二、大病统筹保险筹集

  (一)用人单位以单位为整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投保。

  (二)大病统筹保险费每人每月5元,每年60元。其中职工个人每月缴纳3元,用人单位每月缴纳2元。

  (三)下岗职工大病统筹保险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缴纳。

  (四)参加大病统筹保险后,不论何种原因终止保险关系时,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三、大病统筹保险基金支付使用

  (一)参保职工发生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5000元)以上住院医疗费用,由大病统筹保险按照"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原则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职工个人负担比例如下:

  表格请查阅附录:

  大病统筹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二)大病统筹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和支付标准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市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仍实行记帐结算。个人自付部分,由患者与定点医院现金结算;记帐部分,由定点医院每月将住院分户表和住院费用结算表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二)外地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转外地诊疗、常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出差、探亲人员因急诊住院医疗费),需将有效医疗收据、转诊转院审批表、出差探亲证明、出院小结、住院医嘱复印件或计费清单等材料,由单位集中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每月报销一次。医疗保险办机构先按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办理报销事宜,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再按本办法审核报销。

  (三)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市内由大病统筹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各定点医院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输入计算机,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外地诊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由用人单位集中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逾期不予办理。

  五、大病统筹保险管理

  (一)大病统筹保险施行之日始3个月内,用人单位以单位为整体参加本保险的,自参保之日起享受本保险待遇。

  (二)超过上款规定时间参保的单位,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方可享受本保险待遇。

  (三)已参保单位中个别职工因故未及时参保,要求补办参保手续的,缴费满12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方可享受本保险待遇。

  (四)参加大病统筹保险必须连续不间断缴费,欠缴2个月大病统筹保险费的,不享受本保险待遇。要求重新恢复大病统筹保险,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医疗费方可享受本保险待遇。

  (五)参保职工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必须经定点医院批准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院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本年度内外出复查病人,只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无需再到定点医院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其住院医疗费用按大病统筹支付比例予以结算。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医疗费用自理。

  (六)本保险的管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实施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视大病统筹保险基金支付水平,对本保险缴费标准、支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六、其它

  (一)各县(市、区、山)大病统筹保险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九江市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经费有稳定来源,保障医疗待遇,根据《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医疗基金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三)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以收定支,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定点医疗、总量控制、定额包干管理。

  二、范围和对象

  按照《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规定的施行范围中各单位的离休人员、老红军。

  三、医疗费用筹集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缴纳。根据前三年该类人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支出水平,核定2000年市本级每人每年按4500元标准缴纳。以后根据医疗费支出水平每年进行调整。

  1、属于财政安排经费的,每月由财政部门按照缴费标准乘以实有人数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属于所在单位资金渠道解决的,每月由所在单位按缴费标准乘以实有人数缴纳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单位缴纳确有困难,可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帮助调剂解决。

  (二)离休人员、老红军所在单位发生产权关系变更的其医疗费用由接受单位负责缴纳;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按照当年全市该类人员平均医疗费标准,缴足本单位离休人员、老红军以后十年的医疗费。

  (三)离休人员、老红军所在单位2个月不缴纳医疗费的,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记帐结算,在此期间离休人员、老红军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拒缴、拖欠或少缴医疗费3个月以上,经催缴未果,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收缴。

  四、医疗基金支出使用

  (一)建立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基金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就诊治疗所需费用,首先从本人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二)离休人员、老红军人个医疗帐户每人每月50元,根据所在单位缴情况按实划入,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三)离休人员、老红军的个人帐户可以在医保各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或定点药店购药。

  个人帐户不是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只能在本人定点医院记帐就诊。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结余部分滚存使用,可以结转和继承。

  (四)所在单位为离休人员、老红军缴纳的医疗费,剔除划入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五)社会统筹基金用于离休人员、老红军在本人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以及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在本人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

  (六)离休人员、老红军住院床位费单独核算。在本市住院符合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标准的(按江西省有关规定执行)按实记帐,超过标准部分自付。转外地住院高床位费按我市标准增加一倍。

  (七)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提取5%的调剂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剂。

  五、医疗费结算

  (一)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支付,医保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按其个人医疗帐户实有金额记帐,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后,只能在本人定点医院记帐。由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基金管理办法结算。

  (三)住院医疗费用必须在本人定点医院记帐,先用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进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由定点医院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基金管理办法结算。

  (四)经本人定点医院批准转市内其他定点医院诊疗,接诊医院凭本人定点医院开出的《市内转诊审批表》予以记帐治疗。治疗终结后,接诊医院按月将《市内转诊审批表》、门诊处方结算联、住院分户表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拨付。

  (五)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费用实行"总量控制、定额包干"管理。"总量控制、定额包干"基数为:所在单位缴纳医疗费用,剔除个人帐户后社会统筹基金的95%,全部包给本人定点医院,结余归医院,超支原则上不补,对转外地医疗费用过高的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离休人员、老红军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有医疗费用均记入总量控制定额包干基数内。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离休人员、老红军社会统筹基金定额包干医疗费按实际定点人数拨付给定点医院,扣除经本人定点医院批准市内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

  (六)经本人定点医院批准转外地诊疗、出差探亲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先现金垫付,治疗终结后,由所在单位统一送本人定点医院审核报销。

  (七)异地安置离休人员、老红军就诊医疗费用,不在定额包干范围内,由用人单位统一送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由企业医院承担定额包干管理的单位,其异地安置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该医院定额包干管理范围。

  六、医疗费用管理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医疗管理有关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医疗费。凡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的,所在单位补办有关手续时,须补缴一年的医疗费,方可自补办手续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补办手续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二)离休人员、老红军根据本人自愿选择一所综合医院为本人定点医院,一年一定。

  (三)定点医院设立离休人员、老红军专门诊室,配备专门医务人员,方便病人就诊。

  (四)定点医院对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就诊要严格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保障他们医疗所需,提供优质服务。

  (五)异地安置的离休人员、老红军所在单位应先行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医疗收据、门诊病历处方、住院医嘱单复印件或计费清单等材料,由所在单位统一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六)赴外地探亲的离休人员、老红军,行前应向本人定点医院登记备案,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医疗费收据、门诊病历处方、住院医嘱单复印件或计费清单等材料向本人定点医院申请报销。

  (七)因病情所需转外地诊疗的,必须经本人定点医院批准,凭转诊转院审批表、有效医疗费收据及门诊病历处方、住院医嘱单复印件或计费清单等材料向本人定点医院申请报销。

  市内相互转诊的,再转外地诊疗,必须回本人定点医院开具《外地转诊审批表》。

  (八)离休人员、老红军医药费开支范围,按《九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它

  (一)各县(市、区、山)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