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表现形式有村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3种。但是,受访农户对自己的承包地的归属状况却缺乏基本的了解。”陈小君说。
课题组认为,“集体”法律内涵的模糊是导致农户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产生认知上显著错误的重要原因。正是这种模糊性造成的主体缺位以及所有权主体的“错位”,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和农地纠纷频频产生。
并非法律术语
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作为该权利主体的“集体”却难以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进行准确定位
“农村的‘集体’到底是个啥,从来都不清楚。”课题组成员对记者说。
“虽然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作为该权利主体的‘集体’却难以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进行准确定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高飞告诉记者。
据了解,“农民集体”是何种性质的民事主体在学界尚存不少争议。目前所能确定的是,其不属于自然人,也不属于。而又有民法学者在研究中却有意无意地将“农民集体”排除在“其他组织”之外。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农民集体’不是一个内涵确定的法律术语。”高飞说,法律术语应该是能最准确地表达法律思想的。如果没有法律术语,没有含义明确的法律词汇,就不可能准确地把法律思想表达出来。我国包括所有法律都没有明确“集体”的法律内涵,“集体”这一概念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所谓的“集体”在实际运行中很难充分地发挥所有者职能。因此,作为民事主体,“农民集体”的不明晰性从根本上影响到其制度功能的发挥。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地权利体系的核心。”陈小君说,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什么,从理论上、立法上讲,是为了全体农民的成员利益,由全体成员以集体或集体组织的名义享有土地所有权,并在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成员的个人利益。
“但是,从实际来看,由于所有权主体构造上存在缺陷,也就是说真正的权利主体难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自由支配其所有物、行使其所有权,由此带来的是农地所有权制度的整体失效。”高飞说。
农地纠纷“闹”到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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