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早在2000年,大连市36中学为建立民主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就开展了征集“教师忌语”活动,选出了最伤害学生的20句教师忌语,印发到每位教师手中。教师针对这些“忌语”的危害展开讨论,同时又征集了最有代表性的“教师寄语”和“教师规范用语”,提倡用规范用语代替教师忌语。如用“我看你挺有潜力,只要努力一定能学会!”代替“我看你啥也学不会,没出息。”用“请同学们安静!”代替“把嘴闭上!”等。
该校校长介绍说,当初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时发现,往往是教师一句训斥刺伤了学生,把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打消了,造成师生关系紧张,学生厌学、逃学。一句话可能影响一个孩子一生的命运。
学校当时还征集了学生最不愿听到的“家长忌语”和“学生忌语”,给每个学生家长一封信,让家长也重视用美好的语言鼓励孩子而不是打击孩子的信心和自尊。同时,在学生中提倡文明用语,增进师生感情、同学友情。
采访中,记者还获悉,几年前,我市沙河口区教育局在区内的小学和幼儿园中开展了寻找教师忌语的活动,沙河口区教育局也将教师忌语编辑成册,分发到各校,督促老师禁用忌语。
法律:禁用辱骂等暴力语言
对于浙江省的此次《规定》,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认为,在地方立法中规定老师禁止辱骂学生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值得肯定。
首先,未成年人作为中的自然人,依然享有权、等,这些权利是天赋人权。我国在遵循未成年人权利优先保护的原则下,倡导社会、学校等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在教育服务法律关系中,师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老师作为理性的成年人应尊重未成年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人权。
其次,学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与保护的义务,老师作为学校职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未成年人进行辱骂,否则,辱骂行为将超出师德范畴,法律必将予以规制,即老师将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当然,若老师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学生人格,破坏学生名誉,情节严重的,则还将涉嫌构成侮辱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辱骂与批评在法律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辱骂是指恶意进行人身攻击与人格贬损,而适当批评是指进行善意、积极的传道。禁止辱骂学生是老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基本职业道德与执业准则,是老师教书育人中应禁止的行为。在法律与公序良俗的框架内,辱骂与适当批评的法律界限在于老师是否尊重学生的人权、保护学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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