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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曝光小姐裸照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日前,一则《郑州大规模突击扫黄公布小姐裸照》的帖子在国内各大论坛盛行。帖子照片中卖淫女面部清晰可辨,被揪发逼问等画面引起了我的几点疑惑。

  首先,公安机关公布小姐的裸照,侵犯了公民的。我国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享有,公民的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公民权利的基础。直接将他人的裸照公开,侵犯了人权中最基础的权利,也是对人权的一种践踏。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的执法才会令人尊敬。

  其次,其中的一名便衣警察揪发逼问,并强迫拍裸照,涉嫌违法取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具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被排除。我国对此的立法规定以及相应的救济机制也待完善,警察也应该转变执法观念。当然这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

  后来有消息说,通过调查发现,裸照是当地一名记者擅自发至网上的,并非公安机关所发布。事实到底如何,我们不得而知,只有当事人最清楚。即便裸照非公安机关所为,那么公安机关也有失职之处:对证据的保护不力。为什么律师很难在侦查阶段查看的证据,却被一个记者轻易地公之于众呢?这种现象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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