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必要条件,包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支配财产,同时排斥外界对法人财产的行政干预”。
?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国家只需要和国有企业管理者签订经营合同,要求国有企业利润对国家进行分红,不需要也不应该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内部运行。
? 但是对于公立医院来说,如果赋予公立医院独立法人的地位,则公立医院就同时获得包括独立财产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尽管这些权利仍然可以通过区域卫生规划等措施来规范,但是由于医疗卫生行业目标的多元性、以及不确定性,这些外部的规制措施很可能难以达到效果。这也正是举办公立医院的逻辑。
? 法人要求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公立医院与患者之间,并不构成完全的契约关系,公立医院是受政府委托为纳税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契约发生在患者、政府和医院三者之间(甚至还包括医保支付方)。患者并没有完全承担医疗服务的成本,从而,公立医院是否应当独立对患者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医疗事故赔偿)?还是由公立医院和主管部门一起承担民事责任?
? 另外,我国公立医院的转诊体系尚不健全,一家公立医院(尤其是基层医院)通常无法完成全程诊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每家公立医院都作为独立法人,那么是否增加建立转诊体系和资源整合的成本?
? 所以,需要进一步研究:公立医院是应当作为独立法人、还是同医院行政主管部门一同作为独立法人?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管办分开在法理上是欠缺的,这个欠缺的“陷阱”是带来很多问题的。
? 有人说国营企业可以实行法人治理,公立医院也可以实行。我认为这是一种不成熟的想法。
? 9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对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动力和取得丰硕的成果。大家知道为什么我们的领导这么做呢?是针对什么问题?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动机:国有企业改进绩效的激励不足;国家难以对绩效差的国有企业进行惩罚,国有企业负盈不负亏;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没有人真正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缺少行使出资人职责的行为主体。
?
因此中央政府提出解决的办法:
? 明确出资人——明确国资委管人、管事、管资产
? 明确目标——以经营业绩考核为抓手,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 落实目标——以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是保证国有企业行为符合出资人意志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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