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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责任关联共同立场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侵权责任法》立法疑难问题研究之十二

  共同侵权责任应采取关联共同立场

  栏目主持人:杨立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本栏目将关注最新民事立法进程、理论前沿问题探讨,敬请读者关注。

  □杨立新 吕纯纯

  侵权责任法应当怎样规定共同侵权责任,存在较大分歧。通则第130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在学说和实践上都概括为主观主义的本质特征;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向客观主义立场扩展。侵权责任法草案在坚持民法通则的立场确认主观的共同侵权责任之外,还承认“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客观的共同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是否可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向客观主义扩展的立场较难操作

  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共同侵权责任并没有错误,只是过于简单而已:认为我国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在于主观主义,即具备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才构成共同侵权责任。

  鉴于在审判实务中坚持共同过错的主观主义立场确认共同侵权责任可能会出现对受害人保护不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在坚持共同过错为共同侵权的本质之外,有条件地承认确定共同侵权责任的客观主义立场,认为数人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责任,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引起强烈争论,赞成者为数很少,反对者居多。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该条司法解释同时又规定,数人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但其实施的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按份责任。这样两种承担责任完全不同的侵权行为,相互之间只有“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这样的一字之差作为区分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在几乎相同的数人侵权中,法官无法辨识何者为直接结合,何者为间接结合,何者为连带责任,何者为按份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有缺陷的。

  主观和客观立场更有利于受害人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绝大多数人都赞成适当扩大共同侵权责任的范围,因为这样就可以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因而对保护受害人有利。事实上,法律对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特征采取何种立场,关键在于立法者要对连带责任适用范围确定适当尺度:主观故意主义共同侵权责任所确定的连带责任范围为最窄,主观过错主义共同侵权责任所确定的连带责任范围稍宽,而客观主义共同侵权责任所确定的连带责任范围为最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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