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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代表激辩物业管理新规(2)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武汉亿房科技信息有限公司编辑胡晓亮对刘道筠的说法表示赞同。他表示,作为一名房地产网站编辑,平日他所接触的房产纠纷案例不胜枚举。不久前,洪山区某小区多名业主便遇到了类似问题。今年6月28日,该楼盘销售商通知业主交房,但小区多名业主直到8月初才拿到房钥匙入住。但令人费解的是,小区物业公司在催缴物业费时,竟从6月底房屋交付时算起。多数业主表示,房屋虽已交付,但由于未能顺利入住,业主无法享有房屋正常使用权,更无法享受由此带来的物业服务。

  面对这样的争执,大家发现如按《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显然不合理。依照2007年10月1日国务院修正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显然,武汉市出台的物管条例有悖立法本意。如不能界定房屋交付使用时点,物业费的收取便不具可操作性。

  对以上观点,武汉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建国、武汉丽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运总监徐礼有持相反意见,他们认为,前期物业费业主应全额交纳。

  王建国认为,房屋交付后便意味着满足了使用条件,物业公司也配置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服务,它不会因为少数业主没有使用而不存在或减低服务成本。

  徐礼有则认为,主张部分交纳前期物业费的人士引用法律原则是错误的,如果用等价收费的观点,物业提供服务也“打折”,损害的将是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担心与开发商发生利益关系——

  业主大会筹备政府应介入吗?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派员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武汉市山水华庭业主委员会主任梁俊华认为,政府介入小区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不合适。理由是: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是国家为了顺应业主管理物业的需要,在法律上确认的业主自治组织。政府的角色应当是法律秩序的维护者,调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等主体的各种利益冲突。在这些主体中,不仅单个的业主是弱者,相对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也是弱者,政府工作人员容易“偏爱”开发建设单位,地方立法应当考虑这种具体情况,尽可能防止政府工作人员不与开发建设单位发生利益关系,制止业主委员会不被物业服务企业收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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