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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经济分析(3)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从假设开始。首先是稀缺性。所谓稀缺性,其一般含义是,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而言,社会的资源是稀缺的。就个人而言也是这样,相对于个人的欲望,每个人手中可支配的资源也是稀缺的。稀缺性暗示着选择。社会同每个人一样都面临选择的问题。选择的标准是效用最大化或者财富最大化(Wealth Maximization)。法律经济学假设社会以及每个社会主体都是效用最大化或财富最大化的理性主体,换言之,社会及社会主体在面临不同的需求时,总是会将手中的资源投向能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那部分需求。因此效用最大化或者财富最大化是法律经济学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和核心概念。波斯那认为,财富指对人们需要的某种东西的绝对偏好,或者是,当你不拥有它时的购买愿望;或者当你拥有它时不愿意自愿放弃的愿望。钱不等于财富,钱只是一种对一个人拥有的房子、汽车、工作报酬、休闲、私人生活以及其他无数组成一个人财富的“物”(things)的衡量手段。因此,财富(wealth)最大化并非是钱的最大化。财富(wealth)是支付(pay)愿望的函数(function)。[21]

  在涉及选择时,法律经济学引入了均衡和效率的概念。

  均衡,指因为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化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它是一种如果其他人的行为已定则每个人都达到最大化的情形。均衡指某个人不愿意改变或者无法改变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形中,只要其他人不改变他们的行为,就没有一个人能从改变自己的行为中得到好处,从而没有激励去改变它。这种状态被称为纳什均衡。[22]均衡分析对法律制度的分析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一个法律制度安排要想得到人们的遵守,必须要形成均衡的状态。要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激励去遵守法律,需要该种法律关系实现纳什均衡,否则当事人总有激励去违反它。[23]如果法律不再假设为是围绕强制,而是围绕激励展开的话,法律的安排必须考虑均衡的问题。

  效率,经济学上的效率是用来描述生产者之间或消费者之间的均衡。生产效率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如果一个生产过程以最少的投入成本生产出既定水平的产出,即厂商在生产过程中不能以更低的成本生产出既定水平的产出,这个生产过程在生产上就是有效率的。同样,一个生产过程可使既定的投入组合得到的产出水平达到最大,该过程在生产上是有效率的。

  效率概念在事实上支配着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比如,在过失的认定方面,如果预防的成本小于预防的(预期)收益,则进行预防就是必要的,因为它是有效率的;因此,如果不进行预防,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失,因此需要将行为导致的无效率的外部性内化,这意味着责任的产生。当预防的成本大于预防的(预期)收益时,则意味着预防行为是无效率的,因此无须进行预防。如果事故真的发生,法律的语言是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的存在,因此免除未进行边际预防行为人的责任,这意味着责任的不存在。由于过失的存在与否决定着责任的存在与否,而过失的存在与否又基于效率的考虑,因此责任的存在与否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对该种责任所依附的事故边际预防与边际收益的比例。[24]

  法律经济学,不是要以研究经济学和经济问题本身为目的,而是通过对经济方法的研究,使用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和解决法律问题。苏力先生认为,不能用法律经济学代替法学,就象科学只是用来整合技术,但是科学不能代替技术。法律经济学不在于发展理论,而在于解决问题,因此它是经验的、归纳的、案例的。[25]事实上,更不能用经济学取代法学。在法律经济学的意义上,经济学只是工具,法律才是研究的本题。

  五 因果关系向过失的转化

  运用经济分析的工具,我们认为,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不仅应该,而且能够转化为过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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