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侵权法论文 >
试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2)
www.110.com 2010-07-10 16:41



  3.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

  由于数人在主观上无意思联络,只是因为偶然因素使无意思联络人的各行为偶然结合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使各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因素,不是主观因素,而是行为人所不能预见和认识的客观的、外来的、偶然的情况,个别行为偶然聚合而成为损害的原因,每个人的行为只不过是损害产生的一个条件。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场合,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对当事人各方关系至大。

  笔者认为,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各行为人主观上既无共同故意,又无共同过失,客观上各行为人又不存在行为共同,只是数个单独行为因偶然的外在客观因素介入而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因此,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乃是单独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从侵权构成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方面考察、衡量,其与共同侵权判然有别,因此有关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的规定对其并不适用,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情形,各行为人中之任何一人,均不能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或连带责任,而仅应对自已行为的后果负责。

  数人无意思联络而加损害于他人,造成同一损害者,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从而各加害人应就加害部分负赔偿责任,基于此理论所生之最具疑问的问题系各行为人的加害部分如何确定?各行为人之加害部分不能确定时,其责任应如何确定?如前所述,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对自已行为的后果负责是以各人的损害部分确定侵权责任承担份额的前提,如果个人的损害部分不能单独确定,将会使责任的承担变得困难。关于加害部分不能分别时,各行为人之责任应如何确定,立法和学说多有连带负其责任的主张。

  笔者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属于单独而非共同侵权,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共同过错,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也只是单独的行为,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因此,不能按共同侵权处理,况且,连带责任乃属加重责任,不能因为当事人举证困难而令其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实际上,确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行为人的责任,可采取以“过失轻重分配责任”的原则,这是因为,损害不可分,只是各人造成的损害事实各人的行为与各自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确定的问题,而并不是过错和过错程度难以区别和确定。只要过错程度可以确定,就可以根据过错程度合理地确定各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范围,而不能笼统地使各行为人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依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意味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行为人在损害发生时所具有的不同程度的过错,使过错程度重的行为人承担较重的责任,过错程度轻的行为人承担较轻的责任,而没有过错的人则应被免除责任。

  以“过失轻重分配责任”原则在具体运用中必然面临一个过失轻重的证明问题,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乃是一般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应当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在举证责任分担上,应由受害人负担举证之责,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事实是,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场合,由于侵权行为人为多数,且每个人的行为与他人行为聚合方造成受害人的损害,于此情形,法律令受害人举证证明每个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未免有失公平,而且受害人也很难证明各行为人的过错,因此,笔者认为,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情况下,应有条件地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受害人只要提供证据证明侵害事实是由侵权行为人造成即可,而由各行为人分别举证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具有的过错的轻重程度,法官则可以推定为各行为人的过错相同,进而令其承担等额赔偿责任。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补充了立法上的疏漏,使我国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更加科学、完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