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民法典的时候,对于从高楼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又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专 家们一致认为需要找到一个归责原则统一的判例。对此,王利明主张应采用公平责任, 由高楼中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而不是全部的赔偿。其理由如下:
首先,从侵权法中的重要理论——损失分担内涵看,当不幸的损失发生以后,将受害 人与行为人分担损害的能力进行比较,这时候不考虑过错的问题,而是由谁承担是公平 合理的。将受害人与责任人放到一起,显然单个的受害人与全体业主的分担能力大小是 显而易见的。
其次,从公共安全的理论角度看,侵权法应当负有维护公共安全的职能,实际上体现的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所以当公共安全的维护与某几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公共安全利益。公共安全利益受到威胁,同时也会侵害到全体业主利益。 让全体业主承担责任,实际上也是维护他们的权益。
最后,从预防损害发生的理由看,侵权法应考虑谁应当预防损害发生时,应当考虑谁 最接近损害发生,这才是最有效率的。如上所述,受害人与责任人的比较,只有全体业 主才会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
趋势六:从自己责任原则发展到违反保护义务
十九世纪贯彻自己责任原则,现在发展到违反保护义务。保护义务从最近发生的多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如住旅店被杀、住校学生被强暴,找不到侵害人,告旅店、学校;吃饭被打,找不到人,告饭店;银行存钱被抢,告银行。银行、学校、旅馆感到比较冤枉。这就提出了违反保护义务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曾对此作出了规定,可谓补充了空白。王利明认为,问题在于:其一,义务的主体是限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但是该解释提到了其他社会活动,没有准确界定,比较宽泛。其二,应界定保护义务的对象:如果是经营者,只能针对客户来提供安全保护。其三,对权益保护的范围也是有限制的,这主要是对人身权益的保护。其四,要注意义务保护的特定场所,比如说经营者只能对经营场所内的顾客进行保护,离开经营场所,则是公安的责任。应该强调的是,违反保护义务责任只是一种补充责任,如果能够找到真正行为人,就应该让其 赔偿而不适用这一责任。
趋势七:侵权行为赔偿方式的多样化
这也是侵权法发展的未来趋势。过去对侵权行为主要实行的是财产赔偿,现在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美国近来出现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例如,老太太在咖啡店嘴唇被烫,法院判决咖啡店很高的赔偿。王利明指出,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一般性赔偿遵守等价的原则。但是在一个贫富分化的社会中,这种一般赔偿不能够对富人形成有效的限制。只有惩罚性赔偿才能对行为人产生警示的作用,才能预防下次行为的发生。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产生是一般性预防与特殊性预防的结合。对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打人、性骚扰等,对此适用一般损害赔偿并不足以遏制这种行为,因此可考虑引进惩罚性损害赔偿 .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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