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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侵权法研究:概括与分析(上)
www.110.com 2010-07-12 10:43

 [正文]

  美国侵权法的历史发展及其现状在很大程度上与美国法律学者的侵权法研究密切相关。虽然英国著名法官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Blackstone)早在18世纪中后期便在其法律分类中将侵权归于一种“非因合同而产生的非刑事侵害” (noncriminalwrongsnotarisingoutofcontract)的次要范畴,①但直到19世纪上半叶,侵权法在英美法系中仍然只是数种诉讼令状(writs)的松散组合,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②

  在令状制度下,原告必须依据他对案件和相关法律的判断,正确地选择和使用令状,否则将面临诉讼被驳回的危险。因此,如果原告认为他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系由被告直接造成,他便应以直接侵害(trespass)为名起诉;如该损害系由被告间接造成,他则应以间接侵害(case)为名起诉;两者不可混淆。这种制度处理使得人们过多地关注诉讼的形式,而不是实质的法律原则或学说。③

  对上述令状制度的不满使学者们转而探求具体侵权判例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实质性的法律原则与学说,并进而将侵权视作一个独立的法律科目或法律部门。例如,霍尔姆斯在1873年的“侵权法理论”一文中试图以过失(negligence)作为侵权法的一项普遍原则来概括某些侵权法案例;④又在1881年的《普通法》一书中提出,过错历来是施加侵权责任的前提。⑤在霍尔姆斯开始其侵权法研究前后,弗朗西斯·希拉尔德于1859年出版了美国的第一部侵权法专著;⑥克里斯托夫·兰德尔于187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开设了美国的第一门侵权法课程;⑦詹姆斯·艾姆斯于1874年出版了美国的第一本侵权法案例选编。 ⑧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英国侵权法的兴起要晚于美国。英国的第一部侵权法专著——弗莱德里克·坡洛克的《侵权法论》直到1887年才正式出版,⑨比美国学者的同类著作晚了28年。

  对美国学者由此开始、延续至今的侵权法研究,可以做以下概括和分析。

  一、美国侵权法研究的成果

  美国侵权法研究的主要成果包括:

  (一)、法律评论文章(LawReviewArticles)

  此类文章通常发表于某种法律评论期刊,对侵权法的法律原则、学说、判例、历史沿革、发展动态等有关专题进行较集中的总结、分析和评论。美国侵权法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不胜枚举,其各阶段的代表性成果包括:奥利弗·温德尔·霍尔姆斯的《侵权法理论》;⑩约翰·威格摩尔的《对侵权行为的责任:其历史渊源》;(11)乔治·弗莱彻的《侵权法理论中的公平与效用》;(12)理查德·波斯纳的《过失理论》;(13)基多·凯勒布瑞兹与约恩·赫肖夫的《对侵权法严格责任的检验》;(14)理查德·波斯纳的《严格责任评论》;(15)理查德·爱泼斯坦的《故意伤害》;(16)罗伯特·L·拉宾的《对侵权法改革进程的若干反思》;(17)杰瑞·T·施瓦茨的《侵权法的混合理论:确认遏止与纠正性正义》,(18)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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