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作为现实主义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卡尔·卢埃林不仅对概念主义/科学方法/法律科学的教条和简单化提出质疑,(54)也充分地借鉴了社会文化人类学(socioculturalanthropology)的研究方法,对某些法律现象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实证研究。由卢埃林主持的对美国印第安人(沙彦部落)争议解决机制的人类学研究已成为早期法律人类学最具代表性的著作之一。(55)现实主义学派(尤其是“社会学派”)的另一位主要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对“书本上的法律”(lawinbooks)和“实践中的法律”(lawinaction)也同样做出了非常重要的区分,对“社会学派”法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做出了系统的阐释和说明,(56)虽然与卢埃林相比,庞德并不完全反对在案例资料的基础上归纳和总结可能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则。(57)
但是,虽然现实主义法律学者对20世纪美国法学的理论取向进行了重要的修正,使人们不再盲目地相信“书本上的法律”和法律原则的普适性,它并未实际改变概念主义法律学者所建立的重视提炼法律原则、法律学说的美国法学传统。(58)
在侵权法研究领域,里昂·格林可能最突出地代表了现实主义法学的理论倾向。格林的侵权法专著《侵权案例中的司法程序》明显地带有反对概念主义和倡导实证主义的特点。(59)格林强调在具体侵权诉讼中各方所体现的不同利益,强调侵权法对各方利益的协调、权衡等功能。因此,其侵权法专著抛弃了其他侵权法专著的三分结构(故意侵权、过失侵权、严格责任),根据具体侵权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和侵权法的相应功能对侵权案件进行分类(如机动车事故、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公共运输商与乘客等)。(60)但是,虽然如此,格林并未完全脱离由概念主义法律学者所建立的某些侵权法学的核心概念,如当事人之间的义务(duty)概念等。(61)
其他现实主义侵权法学者(如亥瑞·舒曼与弗莱明·杰姆斯)虽然同样关注和强调法律的实际运作方式、法律学说的政策含义、法学研究的社会学视角等,却在其分析框架上更多地沿用经修正的概念主义传统,而不是格林式的功能/利益分类。(62)因此,总的说来,现实主义侵权法学者并未根本改变概念主义法律学者的研究思路,而是在其侵权法论著中更加重视对政策的探讨和分析、更多地借鉴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更加强调法律学说与事实情形之间的互动。(63)舒曼与杰姆斯的侵权法专著/案例选编第一次把侵权法案例与法学及社会科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大量结合,开启了美国侵权法领域“案例与资料” (CasesandMaterials)式专著/案例选编的先河。(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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