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永佃权——开启农地制度困境的钥匙(6)
www.110.com 2010-07-12 10:43
“虽然一田二主制度是从永佃制发展而来的,但是这两种制度仍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永佃关系中的佃户能否将其佃业(田面权)自由、独立地转让于他人是永佃与一田二主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前一种关系中,佃户有交租的义务,并对佃业的保持有请求权(换东不换佃),地主则不但对于租谷有请求权,对于佃业的转让亦有请求权(不许自行转佃)。而在后一种关系中,地主仅保有对租谷的请求权,佃户则取得对佃业的特许权(听任佃户顶耕)。”[26]
“清朝,一田二主在江南及东南诸省如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及台湾等地最为盛行,到民国初期,广东、湖北、河南、山西、直隶、绥远、黑龙江、甘肃等省区,均发现有一田二主的习惯。”[27]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布的民法典虽然规定有永佃权制度,但是我国固有法之永佃制和一田二主制度与法律所规定永佃权制度是"貌合神离"的,所以在《中华民国民法典》施行后,永佃权制度难以立即为各地接受,甚至出现有永佃权之实,却沿用习惯上名称的现象,于是通过司法解释废除了固有法之永佃制和一田二主制度,并确立了罗马法之永佃权制度体系。[28]
2.3.3 固有法之义田制度
伴随这一田二主制度的发展,特别是清朝中晚期,我国一些地区广泛分布着具有公益性质的义田制度。由于义田制度所具有的公益性,笔者认为,探讨义田制度对解决我国农地制度目前的困境会有些裨益。
与义田制度具有共通性的义庄制度,在宋朝由范仲淹创立,即“盖在宋范氏设义庄,以赡族之贫,至今吴人效法者众。”[29]但是由于笔者所掌握材料的限制,在此不对该制度作过多的论述。
“一般认为湖南义田设置的起源应上溯到明嘉靖(1522-1566)以前。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义田的大规模设置集中在清朝,尤其是道光(1821-1850)以后的时期。”[30]
湖南6县义田分布(单位:亩) 表1
湖南6县义田分布(单位:亩) 表1
湘潭 湘乡 桃源 邵阳 城步 衡阳
义学田类 书院膏火田
宾兴田 2065.7
3916.25 770.3以上
239.8 未详
伍氏义学田租420石 70.1 573.7
岁租503石
善堂田类 育婴堂田
保节堂田
皆不忍堂田
养济院田
其他 4087.5
570.7
480
2710.5
522.5
作善堂
602.2 432.3
普济堂田
162 45
600 33
捐田亩约万金 义田租1600石
田租16石
普济堂田91
其他 义渡田
义仓义田 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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