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6)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抽象人格在合同法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侵权行为法——严格责任主义和社会责任主义
现代侵权法也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抽象关系。在以往,侵权关系中的受害人和加害人双方都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在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一般能够预见到具体的受害人是谁。而在现代社会中,技术重构了人与人的这种关系,一个侵权行为可能造成无数个不特定的受害人,个人完全可能会因此与他人发生双方都意想不到的强制性法律关系。如在发生环境侵权和信息产品责任的场合。
近代民法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经历了从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到公平责任的发展,目前又出现了明显的侵权责任社会化的趋势。现代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即以过错原则为核心,多种归则原则并存,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归则原则的体系33.于是就有了严格责任主义。这个概念是借鉴了刑法学的研究成果,但在民法社会化的今天有很广阔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社会化趋势侵权责任社会化是指由于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是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的现象和趋势。戴维。沃克认为:从社会的角度看,侵权法的作用,在于将一个人所遭受的损失转移到被认为是造成这一损失或应对这一损失负有责任的人的身上;在某种程度上,侵权法的作用则是将一个人所承受的损失扩及到一个企业甚至整个社会34.责任的金钱后果后来由责任保险来转移。这一论述,是对“侵权责任社会化”极好的诠释。建立合理的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机制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意义在于:一是解决了“企业责任忧虑”,锁定和预测企业的风险责任,使企业有生产、经营高新技术产品的积极性;二是解决了受害人得不到赔偿的问题,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加强,使“任何人受到损害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能够切实得到落实,实现了分配正义;三是解决了严格责任的实施贯彻保障问题。在《草案》中,我们似乎也可以看到社会责任的影子35.
结语:民法与经济法的整合
从社会的终极目的来说,民法更追求效率,因为它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大法;经济法更追求公平,它是财富分配的衡平。对于形式公平的限制,是为了追求实质公平,也就是说,限制公平,是为了更加公平;对个别效率的限制,是为了追求整体效率,也就是说,限制效率,是为了更有效率。公平和效率,效率和公平——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法和经济法是吻合的,立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前夕,我们是不是能够说民法和经济法最终将趋于同一呢?
1 .「英」亨利。梅因著,沈景一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P97
2 .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认为:作为一部保障人的生存,促进人的发展的法律的“人法”,民法的问世不仅将促进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对于科学进步、文化繁荣、社会安定等,都将有深远影响,是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参见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四日电:《治国安邦和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法》)
3 .王胜明:《在‘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议’上的发言》,//www.civillaw.com.cn
4.《新学科辞海》,四川人民出版社、四川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P1124
5 .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趋同论”表面上似乎不偏不倚,十分公允——既批判社会主义,又批判资本主义;既颂扬社会主义,又颂扬资本主义;它要建立一种融两者长处于一体的新制度。但是,从实际上看,由于从“趋同”中产生的新制度仍是资本主义制度。所以,“趋同论”本质上是要社会主义向资本主义“趋同”,使社会主义在不知不觉中演变成为资本主义,以确保资本主义制度的万世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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