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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刍议(2)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近十几年来,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立法和司法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在立法发面,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认定隐私权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中,将揭露与宣扬他人隐私解释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笔者认为这有失妥当,就具体案件而言,隐私权与名誉权可能会出现交叉的情况,但二者不会相互取代,因为二者各有各的调整和保护领域。[3](P 237 )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的表述是否真实与否及评价是否适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题私人生活的安定和私人信息不被别人侵犯、私人领域不被他人侵入和窥视。只有对民事主体私人信息进行歪曲或捏造、虚构私人信息才能被认为是侵犯名誉权,如果对民事主体不愿为外人知晓的真实的私人信息进行披露、公开或宣扬则是侵犯名誉权。此外,隐私权还有与名誉权无直接联系或无相似之处的独立领域,如公民的姓名肖像和住址,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个人和生活不受监视,监听,通讯和个人档案秘密受保护等,都不是名誉权的内容。[3](P 237 )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苦于没有法律依据,绝大部分参照有关司法解释,以侵犯公民名誉权判案,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还不充分。因此,加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大学生是社会当中一个重要的群体。相对于其它社会公民而言,大学生既具有一般社会公民的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表现在“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上。有关大学生隐私权问题国内学 者和有关专家还很少有著述,可以说在对大学生隐私权的研究和保护上仍为空白。与一般隐私权相比,大学生隐私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内容:(1)大学生应享有保守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2)大学生有私人生活不受他人监视、监听、窥视、调查或公开的权利;(3)大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搜查的权利;(4)大学生享有家庭关系、亲朋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的权利;(5)大学生享有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6)大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如恋爱史、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

    大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对受害大学生本人的伤害,由于侵害事件的发生,致使大学生本人的身心遭到损害,有的学生不堪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而走上绝路;另一方面是对整个学校管理秩序的损害,主要表现在大学生的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对校方产生的巨大抵触情绪,尤其是在受到侵害以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之后,这种抵触情绪更浓,使学校的管理工作困难重重。最后一方面是对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影响,大学生在校期间接受的不止是单纯的专业教育,在依法治国的号召下也在不断的接受法制教育,对法治建设还是充满信心的,一旦大学生经常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必定使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丧失法治建设的信心,法制建设的中坚力量抱着这样的心态从事我国的法治建设,将会产生怎样的恶果,是可想而知的。

    在现实的校园教育管理和学校生活中,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侵犯有的来自学校,有的来自同学,有的来源于社会和家庭,但大学生生活的特殊校园环境决定,学校是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最主要主体,笔者通过本文对高校侵犯大学生隐私权问题进行必要的探讨。

    二、侵害大学生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对侵害大学生隐私权责任的认定比较复杂,笔者试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方面加以尝试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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