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人格权法论文 >
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刍议(6)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二)提高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法律意识

    高等学校是行政授权管理主体,代表国家形势教育管理权,其“权”为行政权,不是公权力,从现代法的发展来看,公使权的行使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而不能随意扩张范围,要依法行政,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力的不正当侵害。学校给学生怎样的处理,采取怎样的方式,都应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法规的,不能任意而为,超越法律规定的行为均属违法。相对学校行使权力而言,大学生的隐私权属于私权力,私权力非依法不可侵犯,学校在形势教育管理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切实提高依法行使教育管理权的法律意识。

    (三)完善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对隐私权的立法不完善,司法中也没有对大学生进行特殊的保护,导致大学生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济的现象时有发生。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目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体法中对隐私权尚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只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侵害隐私权案件视同名誉权案件处理。但这些是远远不够的。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一再侵犯学生的隐私权,这和一些教育观念虽存联系,但笔者认为,主要的是我国法律对大学生隐私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无法操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制度。

    1、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我国现行的民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隐私权的含义,也没有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来解释。所以,笔者建议在以后的民事立法中,尤其是在民法典中应明确隐私权的概念,并且把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在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这样,通过完善民事立法,为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增强了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可操作性。

    2、建议制定一部《大学生权益保护法》。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教育法》第四十二又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这为完善大学生隐私权保护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笔者斗胆提出,正如针对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师有了《教师法》一样,作为另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大学生也应有一部自己的法律——《大学生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所应享有的权利,隐私权应为其中应有之义,使实践中大学生的权益得到实质性保障,更进一步增强了大学生权益保护的实际操作性。

    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日常实践中大学生隐私权不能有效保障的情况下,高等学校的教育管理者应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必须加强对学校教育管理行为的监督,学校自我监督和学生监督相结合,成立专门的学生维权组织,制定相应的制度,有效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实行监督,且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的组织,如学生会的权益部和一些学生自发组建的学生权益保护模拟法庭等,但这些组织的作用在现实中如何真正发挥,尚有待进一步探索。这些维权组织出现的价值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其能启发教育管理者和大学生对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思考。

    (四)侵犯大学生隐私权的可诉性探讨

    在校大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直接决定了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诉讼案件时,应启动何种诉讼程序。学校是专门从事教育的事业法人,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可见,高等学校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这是我国法律对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学校和学生之间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依一定的法律事实产生民事关系,这种关系从学生报到的那一天起就已确定。学校一旦对大学生的权利造成侵害,将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授权学校可以对违纪学生给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等六种处分,从而授权学校行使教育执法的职能,从该意义上讲,校方具有教育执法主体的资格,属于授权执法主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据此,可见,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又存在行政教育管理关系。我们可以看出,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重关系,既存在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也存在非平等主体的行政教育管理关系。校方作为授权主体实施行政管理而对学生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学生不服的,其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而作为行政授权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涉及相对人隐私时应如何把握,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