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准共有原本是物权法的概念,但是,在人格权法领域,也存在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人格利益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特定的人格利益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形式。在人格利益中,相关隐私、集体照相、共同荣誉、家庭名誉、合伙信用、“两户”信用等,都可能形成准共有关系。对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法律调整,既要遵循共有的一般规则,又要遵循自己的特有规则。
关键词:相关隐私 集体照相 共同荣誉 合伙信用 人格利益准共有
一、人格利益准共有概念的提出
共有,是物权法所有权的概念;准共有则有所扩大,扩大到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领域,不仅包括物权法的他物权,还扩大到债权和知识产权领域,因此谓之“准共有者,乃数人分别共有或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之财产权之谓”;或者“对所有权以外财产权的共有(分别共有)或共同共有,学说上称为准共有”;或者准共有是“所有权以外财产权的共有”。笔者在《共有权研究》一书中将其界定为:“准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因此,准共有是财产权法(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学界的共识,这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有一个现象,超出了学界共识的这个范围。这就是,准共有的现象也存在于人格利益的场合。笔者在《共有权研究》一书中,描述了荣誉权准共有的现实,认为荣誉权存在共有的情形,不仅荣誉所属的财产利益有共有的现象,而且就在荣誉本身,也存在共有的情形。在肖像利益中,集体照相的当事人对于该照相中的肖像利益的支配,也存在共有的问题。在《民法该如何保护“相关隐私”》一文中,笔者又提出了在隐私利益中也存在共有的现象,即相关隐私,也就是共有的隐私利益。所谓的“相关隐私”,是指涉及到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隐私的隐私。在很多场合和情况下,一个人的隐私与他人的隐私是相关联的,例如,所谓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的隐私,就一定会涉及到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一者”和“第二者”的隐私。“第三者”讲述自己的隐私故事,必然会涉及到相关的另外两个关系人的隐私。这样的隐私,就是相关隐私。例如,2001年某日,某《文摘》报刊登了一篇题为《音乐家某某与李某38年婚外婚内情》的文章。文章披露了在该音乐家与其前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该音乐家的婚外恋情,以及该音乐家与其前妻之间的部分婚姻生活内容。同时也披露了该音乐家与前妻离婚,与李某结婚的若干事实。该音乐家的前妻认为,该文对她与该音乐家的婚姻与感情生活加以了歪曲和捏造,文中有大量对原告及其家庭进行侮辱和诽谤的文字,严重损害了自己及家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因而将出版社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ro万元。我们不去谈这案件的具体处理,而仅就案件事实而论,这确实涉及到了几个共有的隐私利益的问题。相关隐私的一个当事人没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同意而将相关隐私予以公布,显然是侵害了其他相关隐私当事人的隐私权?
相关隐私、集体照相和共同荣誉等这些概念都反映出,在人格利益中确实存在准共有的现象,也应当适用准共有的基本规则进行规制。因此,准共有的概念不应当仅仅局限在财产权的领域,还应当进一步扩大,在部分人格利益中,也应当使用准共有的概念,准共有也是人格权法的概念,人格权法也应当很好地研究人格利益准共有及其规则。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应当对人格利益的准共有问题进行深人的探讨,研究人格利益准共有运动的基本规律,确定调整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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