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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利益准共有(5)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在这个基本思想的指导下,对于人格利益准共有的民法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共同支配权。共同支配权是指人格利益准共有的当事人共同享有、共同支配准共有的人格利益。

    人格利益准共有,就是相关人对同一项特定的人格利益的共同享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确立人格利益准共有的民法规则的时候,应当参考物权法共有关系的规则,确立其基本立场。这就是,对于人格利益准共有应当有相关当事人共同享有,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当事人在支配准共有的人格利益时,应当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原则上,人格利益准共有的关系人对该人格利益的支配应当一致同意,方能对准共有的人格利益行使支配权。当然,人格利益准共有不是权利的共有,不是一个独立、共有的人格权,而是各个人格权人对自己的那一份隐私利益享有的支配权。对于准共有的人格利益的支配,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支配,保障任何与该项准共有的人格利益有关联的当事人的人格利益不受其他相关人支配该人格利益的行为的侵害。这一规则,应当是人格利益准共有内部关系中的基本点。

    2.保护注意义务。保护注意义务是指人格利益准共有的当事人对其他相关当事人负有的保护注意义务。

    在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的内部,应当确立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当事人对其他相关当事人的保护注意义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的人格权。当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当事人在履行这种对人格利益准共有当事人的保护注意义务时,应当以最高的注意程度—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谨慎行事。其判断标准应当是客观标准,即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当事人之一,在支配准共有的人格利益时,只要对于其他当事人的相关人格利益有所侵害,即为违反该义务,构成对相关当事人的人格权的侵害。

    3.承诺权。承诺权是指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当事人对共有人格利益承诺其他相关当事人单独支配的权利。其他相关当事人单独支配共有的人格利益,应当征得相关当事人的同意。    凡是涉及到实施支配自己的人格利涉及到相关隐私、集体照相、共同荣誉、家庭名誉、合伙信用和“两户”信用等人格利益的法律行为时,行为人必须征求其他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当事人的同意,以取得对准共有的人格利益进行支配的权利。未经其他当事人的同意而实施这样的行为,即为违反对其他当事人的保护注意义务。例如,以别人写给自己的书信为依据写的回忆录,双方对此都愿意公开,当一方写作回忆录说到这些信中涉及的隐私问题时,就不会造成侵权的结果。如果对方不同意公开,该方却硬要写出来,那就是对相关隐私的其他当事人享有的隐私权的侵害,构成侵权。如果这封信或者这些信还涉及到第三人的隐私,那就不仅仅要征求对方的意见,还要征求涉及到的第三人对于相关隐私的同意。如果不征求对方和第三人的同意,那就要处理好相互的关系,不能泄露他人的隐私。同样,对于集体照相,其中一人将该照相进行商业开发,没有经过其他集体照相当事人的同意,也侵害了集体照相的其他当事人的肖像权,构成侵权。违反人格利益准共有关系内部的保护注意义务,造成相关当事人的人格权损害的,都构成侵权。

    涉及到支配死者的人格利益时,如果该项人格利益为准共有关系,亦应当征得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的同意。死者的人格利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涉及到已经去世的死者的准共有的人格利益时,其他相关当事人支配该人格利益,也应当注意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不得非法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被非法支配,未经死者的保护人(近亲属)的同意,造成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其近亲属作为保护人,有权进行保护,提出追究侵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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