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论文 > 人格权法论文 >
论商事人格权(7)
www.110.com 2010-07-12 11:15

  第三,普通的人格权保护只限于国内法,而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已扩展至国际法律规范。

  五、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

  为适应人格权商业利用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人格权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一,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因素和人格权的财产权属性。随着人格的商品化,人格也表现出了商业上的价值;人格权所保护的不再是仅仅包含精神利益的人格,而人格商品化中所形成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也需要予以维护,诸如姓名权、肖像权这样一些传统民法中认为属于纯粹人格权属性的权利,它们不但具有人格权属性,还应包含财产权的属性。它们所保护的客体既包括做为精神价值的人格利益,也包括做为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名誉权则应当予以分解与重塑,将商誉和信用从中分立出来,名誉权不应再充当包括商誉权与信用权的“口袋型”权利。

  第二,人格权商事化除了在静态上表现为人格权兼具财产权的属性之外,在动态上就表现为权利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只有人格可以转让和继承,它们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利用,才有利于对人格商品化中相应主体(转让人、受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第三,对人格权的保护应包括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方式。商事化的人格权既包含精神利益型的人格利益,还包含经济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以后者为主。传统的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主要是针对精神利益人格利益的;这种保护方式不适用于对经济利益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商事化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公平、更为全面地保护相应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利益,才有利于维护他们人格的全面发展和充分利用。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J]. 人民司法,1997 (7)。

  [2] 朱槟。 关于角色商品化权问题 [J]. 中外法学, 1998 (1)。

  [3] 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 王利明、杨立新、姚辉。 人格权法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 Nime er. The Right of Publicity, 19Law  Cortemp。

  [6] Julius C.S.pindcaerr.From privacy toward A New Intallactual Property In Person, Kluvvar Law Irternational 1996。

  [7] 王泽鉴。 债法原理-不当得利 [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宋绍青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