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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4)
www.110.com 2010-07-12 11:23

  (六)物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及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异同

  有学者主张不仅要规定物权请求权,而且还应规定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笔者持不同态度。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不同,在于前者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后者不发生返还请求权问题。以下分析人格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问题。

  有学者提出我国民法应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主要理由是人格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在来源、性质、功能、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方面具有本质的差别。认为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是必备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则是随人格权的产生而产生的权利,因此,人格权请求权也具有固有性、必备性的特点。……简言之,人格权请求权――防患未然;侵权请求权――亡羊补牢。”

  主张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的理由还有,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侵害人有过错为要件,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等。有学者认为人格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设立的目的冲突,如果人格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如果由于时间的经过,就任凭侵权人侵害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名誉、隐私等权利,还有什么公平、正义、秩序可言?

  以上讲的人格权请求权的理由与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近似,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原理看,不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也可以采取侵权责任的方案处理,这与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由基本相同,不再赘述。这里需要进一步具体阐述的是关于人格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人格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既有理论问题,也有立法政策问题。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基于亲属法关系而产生之请求权,其设定如以将来恢复亲属关系状态为目的者,不因时效而消灭。”这里没有明确排除人格权请求权(第12条规定了对姓名权的侵害产生的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1980年的《英国时效法》明确规定,因诽谤或者诋毁他人而引起的诉讼应在诉因发生之日起三年内提起。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的时效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俄罗斯民法典》则不同,该法典第208条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的包括“要求保护人身非财产权利和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请求,但法律规定的情况除外”。需要指出,我这里不是说我主张人格权请求权必须适用诉讼时效,而是说人格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不是规定绝对权请求权的原因,即使适用诉讼时效,同样可以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

  人格权请求权的形式有哪些,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提出人格权请求权的基本权利除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妨害请求权之外,还有侵害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认为“在已经构成妨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侵害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权请求权纳入人格权请求权。……当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就无法再获得赔偿。这种情况和人格权在法律乃至整个社会运行中最基础地位是不相符的。中国目前还有为数众多的法律意识不是很高的中低层收入者,如果他们做人的最基本的人格权受到侵害却没有及时寻求法律的保护,而若干年后法律也不再予以保护,就会影响所追求的正义的实现,为社会制造不安定的因素。”并指出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作以下限定:“第一,适用的前提是侵权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在举证责任上,其构成要件是否包括过错,由法官参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第三,该请求权不可以转让。第四,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笔者认为,主张侵害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无疑问。疑问之一,“在已经构成妨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侵害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权请求权纳入人格权请求权”,这里说的妨害与损害是什么关系,是妨害还是结果?疑问之二,如果受害人在几十年后提起诉讼,证据是否齐全、真实?如果是伪证,又难以认定,相对人又难以提出足以推翻伪证的真实证据,怎么办?这这种情况下法官很难避免错判,若因错判带来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可能更严重。疑问之三,提出适用该请求权时,在举证责任上,其构成要件是否包括过错,由法官参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这样规定带来的是适用法律的灵活性,还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深感忧虑。疑问之四,如果将侵害人格权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人格权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会导致请求权与损害之间又产生了一种新的概念交叉,使绝对权请求权体系更加复杂。因此,对此问题需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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