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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内容
www.110.com 2010-07-12 15:55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称。公民或(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要素

  (4)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4)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视听资料形式。4、默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为一独立的概念,并且其实质为合法行为,但在实际中,民事行为不必然合法,因此,我国民法创制了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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