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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证案(3)
www.110.com 2010-07-12 13:10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准予离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程序与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其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根据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所持的态度不同,在处理程序上区分为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即对解除婚姻关系表示一致意愿,没有争执分歧,情节简单的可依照行政程序由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对彼此主张分歧、情况比较复杂的由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处理。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据此,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审查离婚申请,准予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查明双方是否确属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的和真实的,这是确定离婚登记最根本的条件。离婚是,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本案中,郭树芝与张从军协议离婚,从形式上看,双方对离婚的意愿表示一致,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问题作了处理,但实质上看,郭树芝由于患精神病,离婚前后正处于狂躁发作期,离婚行为是由于病理性优势情感支配在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实施的,无协议离婚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离婚不宜适用离婚登记的行政程序,而应适用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必须由监护人代理诉讼。因此,本案婚姻登记机关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不能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发生的离婚协议行为,按照行政程序进行登记并批准离婚,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中一二审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呼图壁县民政局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是正确的。
  四、对精神病的认定要依据法定机关的鉴定。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要通过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审理中,呼图壁县民政局对人民法院委托该县精神病医院对郭树芝精神病进行鉴定提出了异议。呼图壁县精神病医院对郭病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还不能证明郭树芝是否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二审法院委托自治区司法鉴定委员会对郭树芝的病情进行鉴定后作出的“郭树芝属情感性精神病,离婚前后正处于狂躁发作期,离婚行为是由于病理性优势情感支配在不能控制下实施的,无协议离婚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结论,则是可以据以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依据。人民法院依该鉴定结论认定县民政机关依行政程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准予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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