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权及其具体化
环境权理论的提出是环境法从抽象理念向制度构建和实践迈出的重要一步。一般所称环境权指公民环境权,即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其内容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 。环境权理论已成为构建环境法体系的重要基础,但在相当程度上仍然缺乏可操作性,表现在立法中缺乏保护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实际生活中无法主张现实的环境权利,环境权成为停留在理论上的权利。
环境权的具体化就是充实环境权的内容、设计可操作的具体环境权制度的过程。一方面,要通过研究、整理环境伦理等思想,明确人与自然环境相关的应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作为构建法律上的环境权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环境权具体化就是要借鉴传统法律制度,添加或者置换为具体的环境利益内容,设计具体的环境权制度。
借鉴民法制度对环境权益进行保护是环境权具体化的重要方面,其中包括利用人格权的思路保护环境人格利益、构建环境人格权制度。
(二)环境人格权的概念
基于前文对环境人格及环境人格利益概念的分析,环境人格权可以界定为主体所固有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的、维护主体人格完整所必备的权利。如上所述,环境人格权制度是借鉴民事人格权制度的架构、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内容而建立的,因此将继承民事人格权制度基本理论,同时基于环境人格利益与一般人格利益的不同而具有自身特点。参照前述人格权的概念,对环境人格权概念作如下具体分析:
第一,环境人格权是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固有”是人格权的基本特点,指主体始终享有且与主体不可分离。这是由“人格”的性质决定的,丧失环境或者其他人格权意味着主体人格的缺损,从而使主体性要素缺失而不成其为完整的人。
第二,环境人格权以环境人格利益为客体。环境人格利益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具体包括:采光,即获得正常日照及避免噪光影响的利益;在清洁的空气中生活的利益;在宁静的环境中生活的利益等。正如民法学者所言,人格利益大都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是行为与精神活动的自由和完整的利益,切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而构成 。环境人格利益主要也是精神利益,虽然与物质的自然密切相关,但他不具有通常的财产利益内容,而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所获得的精神利益。
第三,环境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人格完整所必需的权利。人格的完整性是人作为主体正常生活并与他人交往的必备要件。完整的人格不仅应当包括独立、完整的一般人格,而且应当包括完整、获得充分保护的环境人格。这是人作为主体的应有含义,只是在环境问题没有凸现之前,对环境人格的损害没有发生或者十分轻微,所以没有进入制度规范的视野。因此,环境人格权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是维护主体的完整人格所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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