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境人格权制度:从理论到实践
环境人格权理论在实践中的落实,有赖于环境人格权制度的设计,这也环境人格权研究中最困难的部分。在此仅概括性地讨论环境人格权制度的基本问题,具体问题如具体环境人格权的内容和制度构建等将另文讨论。
(一)环境人格权的内容
从权利的角度看,人格权的权利内容包括:维护人格利益的完整,排斥他人对人格权予以侵害的权利,专有使用权 。同时,人格权还包含适当行使的义务内容。类似地,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分析,环境人格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环境人格完整的权利。环境人格的完整是主体人格完整的前提和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几层含义:一是人所处的环境的生态和谐和适宜生活,例如拥有充足的日照、清新的空气等,这是主体享有完整的环境人格利益必备的客观物质条件。二是主体在这种环境中享受、欣赏和生活的自由,即主观享用的自由,是环境人格在主体的主观体验和意识中的实现。三是主体在这种环境中所享有的尊严,是他人对主体环境人格完整的尊重,是环境人格完整的外部体现。环境人格权通过对以上几个方面的维护实现对环境人格完整的维护,这是环境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具体内容则可以进一步明细化。
第二,排斥他人对环境人格权的侵害的权利。排斥侵害是权利的应有之意,具体到环境人格权,排斥他人侵害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危险的排除。对他人可能危害环境人格利益的行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请求停止危险行为,即前述预防性请求权。二是侵害的排除。由于环境侵害通常具有持续性,因此,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排除侵害请求权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三是损害补偿。对已经产生的损害,请求赔偿是事后补救措施,也是排斥侵害的保障和结果。
第三,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享用权。作为一种精神性权利,环境人格权主体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主观享用就是“使用”。同时,人格权的专属性决定了对环境人格利益的享用权是不可转让的。
第四,适当行使环境人格权的义务。权利享有者同时负有依法和正当行使环境人格权、并不得侵害他人的同等权利的义务,这是建立环境人格权秩序的基本条件。
(二)环境人格权的分类
公共性和私人性的共存是环境人格权的特征,也是环境法公私法融合性的表现。根据性质的不同方面,将其划分为公共环境人格权和私环境人格权有助于对环境人格权的把握和设计可操作的具体制度。
第一,环境人格权分类的标准。公共性和私人性共存于同一环境人格权,因此,据此进行的划分不是严格地将一个环境人格权划分为两个独立的权利,而是从不同方面进行的认识和把握。主体的环境人格权中与其他人共同享有、指向同一标的即特定环境、与公共环境利益一致从而具有公共属性的部分,为公共环境人格权;具有独特标的、与他人的环境人格权无直接联系的部分,为私环境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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