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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人格权(7)
www.110.com 2010-07-12 17:37


第二,公共环境人格权。其特征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其个别实现导致多数人环境人格利益的共同实现,而这种外部性又妨碍了个人寻求权利保护的积极性。因此,应当以行政程序、公益诉讼等具有公法性质的制度对其进行保护。
第三,私环境人格权。其特征是私人利益相对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独立性,其保护主要通过私法途径,但应当注意其保护的社会意义,设计“社会化”的私权制度。
(三)环境人格权与环境物权的关系
环境人格权包含了人对自然的关系,与规定人对环境资源使用等关系的环境物权存在一些相似性。但环境物权是财产权利,以人对环境资源的物质性、消耗性使用为目的,而环境人格权是精神性权利,只是人在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对环境只进行非消耗性的“享用”,二者的保护范围、基础、方式和目的均不相同。
(四)环境人格权的种类
从环境保护实践、司法实践和环境法的理论研究成果来看,阳光权等几类权利可以也应当纳入环境人格权制度体系,但深入的研究还很欠缺,本文仅作概述。
第一,身心健康权。身心健康权可以说是一般环境人格权,是对环境人格权的总的概括,其地位相当于民事人格权中的一般人格权。其内容既包括对身体的完整、健康以及生命的保护,又包括对精神健康和欣赏自然的权利的保护。相对于民事人格权,环境人格权是对身心健康的更严格的保护。当然,具体保护程度的确定是法律的操作问题,需要具体认定。
第二,阳光权。享受阳光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但在日益拥挤和喧哗的现代社会,这一权利因不能得到保障而凸显了由法律加以规定和保护的必要,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关的判例 。阳光权的内容包括:居所的采光权,即个人住宅等居住场所获得充足日照的权利;免受噪光污染影响的权利,即主体享受天然光照、免受非正常光线照射和影响的权利。特别是城市夜晚的霓虹灯、住宅附近的高强度光源对居民的正常休息产生了严重干扰,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将影响人的健康,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十分必要。
第三,宁静权。免受噪声的干扰,在适当安静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是人应有的环境权利,是人的环境人格利益所在,属于宁静权的内容。
第四,清洁空气权。呼吸清新的空气不仅是人体健康的保证,也与精神状态密切相关。清洁空气权就是在未受污染的空气中生活的权利。当然,在现代社会未受污染只能是相对的。
第五,清洁水权。清洁水权易与作为环境物权的水权相混淆,二者也确实存在密切联系。作为环境人格权的清洁水权,指在清洁的水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是对水或水环境的欣赏等精神性享用权,不同于进行物质性使用的水权,一定意义上是水权的前提。有学者提到的达滨权可以作为清洁水权的内容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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