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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5)
www.110.com 2010-07-12 17:07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直接原因。对于无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种主张。主张统一说的学者认为,无法律上的原因应当具有统一的意义,对各种不当得利情形下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应以统一标准厘定,如财产或者利益的变动违反公平或正义,或者违反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在统一说下有公平说及正法说、债权说及相对关系说、权利说等等。主张非统一说者认为,各种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有其存在的不同基础,应区别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分别说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用统一的概念如违反公平正义不符合不当得利存在的实际复杂情形。非统一说通常区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而说明无法律上原因的意义。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对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欠缺给付目的(原因)。它包括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目的的嗣后不存在、给付目的不达。非给付不当得利,是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其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受有利益,它包括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损者的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法律规定、基于事件等等。
    以上可以看出,统一说的理论或过于抽象,不易理解,或有以偏概全的缺陷,其固有的缺陷使其不能圆满解释和说明所有的不当得利的类型;而非统一说虽能从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的基础入手,克服统一说的缺陷,但是,统一说和非统一说所考虑的全是不当得利产生的过程的问题,对于给付不当得利只以给付行为欠缺原因为考虑对象,对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以得利行为的违法或者没有依据为考察对象没有加以考虑。实际上,利益的取得是否得当,并不完全取决于不当得利的产生过程,权利或者利益的取得过程合法,并不能表明受益人保有利益得当。所以,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欠缺法律依据,而应当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享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者法律依据。从这一点上看,给付行为和非给付行为并无差别。因此,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因给付不当得利或非给付不当得利而有差异,应统一理解为:不论取得财产或者权利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受益人继续保有其取得的利益欠缺正当性,即构成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说,将统一说和非统一说有机结合,以统一说为基础,并以非统一说为补充,来圆满说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没有合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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